個人取具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機構收據,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所支出之醫藥及生育... 113-09-12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除有自住之事實外,尚須辦竣戶籍登記,方得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須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要件,方得享有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及適用稅率10%之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 113-09-10納稅義務人對訴願之提起,應注意法定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經原處分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倘仍不服,可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向原處分機關或財政部提起訴願,惟應注意提起... 113-09-09執行業務者執業地址與住所同一處所,相關執行業務費用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 113-09-06納保官化解稅務爭議以保護納稅者權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進行稅捐爭議溝通與協調、權益侵害之申訴或陳情及行政救濟之諮詢與協助。 該局納保官適時協助納稅義務人,化... 113-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