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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說明,產製廠商如未依規定申請登記者,依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另同法第1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指出,邇來發現轄內甲餐酒館所販售之A款酒品,無產品登記資料,經循線追查甲餐酒館之進貨來源,查獲產製A款酒品之乙酒廠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酒品出廠,除通知乙酒廠依限補辦產品登記外,並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廠商登記申請書、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同相關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如有任何疑問,可逕向菸酒產製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10)

更新日期:115-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