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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上市(櫃)公司股票所獲配之股利,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獲配上市(櫃)公司股利,應否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滋生疑義。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日後自上市(櫃)公司所獲配之股利,應否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之關鍵在於「繼承事實發生日」與「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除權(息)交易日」兩個時點的先後順序。倘「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已取得獲配股息之權利,應列入遺產債權項下之「應收股利」申報遺產稅;倘「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獲配股息之權利人為繼承人,該股利屬繼承人所得,屬所得稅之課稅範圍,免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14年7月1日死亡,遺有上市A、B公司2筆股票,其中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同年6月20日,股利發放日為同年7月15日。因除息交易日於甲君死亡日前,屬甲君生前已取得獲配股息之權利,應按獲配股息數額,列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另B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同年8月15日,係於甲君死亡日後,獲配股息之權利人為繼承人,免列入甲君之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如遺有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應申報遺產稅外,尚需注意股票之「除權(息)交易日」,以正確申報遺產稅。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10)

更新日期:11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