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姪子,所涉及課徵贈與稅疑義。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其土地及地上作物價值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免予課徵贈與稅。其所謂「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包含贈與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特定對象。換言之,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他人,受贈人與贈與人之關係需符合遺贈稅法所規定之對象,始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未婚且無子女,考量年事漸長,想要預先安排財產分配,於115年1月間將名下1筆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平日照顧自己生活之姪子乙君。該農業用地雖取得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惟受贈對象姪子乙君,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人,不符合上開遺贈稅法規定,因此仍應將該筆農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計入贈與總額,並繳納贈與稅1,756,000元〔(2,000萬元-244萬元)×10%〕;倘甲君將該農業用地贈與其弟弟丙君,則符合規定,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並免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時,受贈人需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始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客服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