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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稿
序號 標題 發布日期
1 出租人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視同租金收入(支出) 114-01-14
2 個人將房屋無償出借營業,未收取租金仍應申報租賃收入 114-01-10
3 納保協助最貼心,權利保護不擔心! 114-01-09
4 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一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114-01-09
5 有112年度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尚未申報之外僑納稅義務人,請儘速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 114-01-06
6 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113-12-20
7 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4年1月1日至2月5日,請善用網路申報,省時又便利! 113-12-20
8 承租人領取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其他所得,以免遭補稅處罰 113-12-18
9 執行業務者列報汽車相關費用,應符合一定要件方得認列 113-11-26
10 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之修繕費用,視同租金 1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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