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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未必節稅,申報遺產稅請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民眾申報遺產稅時,誤以為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改由孫子女繼承時,可以增加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減少應納遺產稅,致申報錯誤之情形。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其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扣除額,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並不會依次親等之繼承人人數增加而有倍數之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5年1月10日死亡,遺有成年兒子乙君為唯一繼承人,乙君誤以為其拋棄繼承權,改由乙君之成年子女丙君、丁君、戊君等3人繼承,可以增加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遂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向國稅局申報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56萬元×3人)。經該局審核,依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核定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金額56萬元,仍與乙君未拋棄繼承時相同。

該局提醒,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扣除額之適用條件及計算方式。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10)

更新日期:11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