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捐,稽徵機關為保障租稅債權,得就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納稅義務人須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方得塗銷。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納稅義務人如欲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須繳清全數欠繳稅捐或提供相當於欠繳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作為擔保。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新臺幣150萬元,該局依法函請地政機關就甲君名下1筆不動產,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甲君因該不動產已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亟需辦理移轉過戶,惟手上無足夠現金繳納稅款,經該局輔導後,甲君提供其親友之定期存單作為擔保,該局立即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甲君名下之不動產得以順利過戶,日後經繳清稅款,取回擔保品。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應納稅捐應儘速繳納,以免財產遭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如財產業經禁止處分,一時無法繳清全部欠稅時,可申請由本人或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繳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