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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稿
序號 標題 發布日期
1 營利事業採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方式辦理暫繳申報者,免試算應認列之受控外國企業投資收益 113-09-01
2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適用前10年盈虧互抵規定,不包括以前年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 113-08-29
3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扣除前10年內各期虧損,應以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113-08-28
4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13年9月1日起,請多利用網路辦理 113-08-27
5 營利事業申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應提出按權責基礎併計之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納稅憑證 113-08-27
6 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差旅費,須與營業有關始得列支 113-08-26
7 營利事業因興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所支付之利息,不得以費用列支 113-08-26
8 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再以餘額盈虧互抵 113-08-23
9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 113-08-08
10 扣繳單位如有短漏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情事,請儘速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向扣繳單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 1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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