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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應申報補繳貨物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免徵貨物稅之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例如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等,免徵貨物稅。惟如前揭免稅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為納稅義務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補繳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消防局將其所有已逾公務使用年限之數臺救護車,透過臺北惜物網拍賣標售予民眾,因轉讓後不再符合免稅規定,消防局自行以車輛殘值(1,400,000元)按規定稅率(25%)計算應補徵貨物稅額新臺幣350,000元,並於實際標售日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稅款,該局於其繳清後核發貨物稅完稅照。

該局提醒,持有免稅車輛之車主請自行檢視,如有未經補稅即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情形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徵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更新日期:11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