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個人支付非健保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醫療費,符合條件可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療程,如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納稅義務人得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列報支付當年度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以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支付未符合上開規定之人工生殖機構之醫藥及生育費,原無法列報扣除,財政部考量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執行人工生殖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受相關法規監管,且民眾至該等機構進行人工生殖療程如經政府核准補助者,其施術情形、補助施術項目及醫療費用已經主管機關審核,因此放寬認定該部分費用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要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適用上述規定之人工生殖技術療程費用時,應以支付年度之實際醫療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後之餘額列報扣除。例如甲君至非健保特約之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療程,114年間支付療程費用共新臺幣(下同)28萬元,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補助10萬元,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加碼補助2.5萬元,甲君今(115)年5月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為15.5萬元(28萬元-10萬元-2.5萬元)。該局同時提醒,申報時應檢附該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以及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審核補助通知書等證明文件。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560)

更新日期:11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