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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稿
序號 標題 發布日期
1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之財產,納稅義務人應於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報遺產稅 112-11-21
2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申報,以免遭處罰鍰 112-11-08
3 繼承人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得以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112-10-19
4 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應以稅捐核定損害其權利或利益為提起要件 112-10-18
5 違章漏稅案件經檢察官等有權處理機關主動察覺或接受檢舉者,均無自動補稅免罰之適用 112-10-13
6 有關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遺產稅之規定 112-10-12
7 被繼承人生前為他人投保之人壽保險,記得要納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112-10-06
8 幫子女繳納信用卡費超過贈與稅免稅額須課徵贈與稅 112-09-26
9 繼承人為免逾期登記遭地政機關處罰,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112-09-22
10 已納遺產稅之財產如於5年內連續發生3次繼承事實仍可不計入遺產課稅 1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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