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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結算申報專區】-個人所得稅_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疑義解答Q&A及計算表

一、法令依據

Q1:所得稅法

Q2: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Q3:個人出售房地適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計算財產交易損益之規定

二、財產交易所得Q&A

Q1:個人買賣成屋,應以實際買賣價格核算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所稅申報

Q2:個人出售房屋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Q3: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年度如何認定?

Q4:出售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建物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

Q5: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可減除的成本及費用項目有那些?

Q6:個人出售房地未劃分價格者其房屋交易損益之計算

Q7:出售不動產價差利益可以減除成本費用再繳稅?

Q8:個人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

Q9:出售房屋所付之違約金得列為費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Q10:個人房屋交換公司房屋之增益屬財產交易所得

Q11:法院拍賣之房屋未能提出取得成本者依評定標準計算所得

Q12:房屋被法院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

Q13:房屋被法院拍賣時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

Q14:未建築完成之房屋經法院拍賣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

Q15:個人出售因繼承或贈與取得之房屋,如何認定取得成本?

Q16:個人出售因繼承或贈與取得之房屋,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Q17:按部頒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係以交易時核定之標準計算

三、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損益計算表 [ODT]、[DOC]、[PDF]

更新日期:11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