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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結算申報專區】-個人所得稅_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疑義解答Q&A及計算表-財產交易所得Q&A-Q1

Q1:個人買賣成屋,應以實際買賣價格核算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所稅申報

  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審查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納稅義務人出售成屋,未依照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特別籲請民眾留意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房屋應以買進及賣出之實際買賣價格認定,如買進及賣出均未劃分 房地價格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可從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中減除因買賣房地產生的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規費及 特銷稅等後,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9年間以1,600萬元購入一臺北市成屋,又於103年間以2,200萬元出售,其中契稅32萬、土地增值稅6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515萬,土地公告現值為300萬,則甲君獲取的利益為355萬1,288元 [(2,200萬-1,600萬-32萬-6萬)×(515萬/(515萬+300萬)],應併入其10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納稅。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房屋應以出售時成交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作為出售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若納稅義務人漏未申報,應於稽徵機關調查人員尚未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以免遭補稅外,漏報所得25萬元以上且漏稅額在1萬5,000元以上者,尚須併處罰鍰。

 

更新日期:11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