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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結算申報專區】-個人所得稅_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疑義解答Q&A及計算表-財產交易所得Q&A-Q5

Q5: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可減除的成本及費用項目有那些?

  A:個人出售房屋,可減除的相關成本及費用如下:

一、成本方面:包括

(一)取得房屋的價金。

(二)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

(三)當初這幢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四)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而且不是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都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財政部83年2月8日台財稅第831583118號函)

更新日期:11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