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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結算申報專區】-個人所得稅_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疑義解答Q&A及計算表-財產交易所得Q&A-Q10

Q10:個人房屋交換公司房屋之增益屬財產交易所得

  A:公司以其所有之房屋交換甲君所有之房屋,甲君因房屋交換而發生之增益,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7類所指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課所得稅。至公司因交換而發生之損失,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00條規定,列為處分資產損失。
(財政部671103台財稅第37356號函)

更新日期:11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