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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結算申報專區】-個人所得稅_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疑義解答Q&A及計算表-財產交易所得Q&A-Q7

Q7:出售不動產價差利益可以減除成本費用再繳稅?

  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土斯有財為我國傳統觀念,臺北市可供建築之土地奇貨可居,致使臺北市不動產交易價格屢創新高,惟民眾在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哪些成本費用可以減除,哪些不得減除,常常搞得霧煞煞,甚至造成申報後被剔除補稅後果。

該局指出,個人出售原為出價取得之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可減除之成本及費用,其認列規定如下:

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 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三、至於房屋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則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另個人如出售因贈與無償取得之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可減除之成本,依規定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呼籲,若低價賠售房屋,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可扣除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若當年度不足扣除,得以之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洽詢。

更新日期:11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