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所得稅法
A:第十四條(所得之分類)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 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 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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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
A:第十四條(所得之分類)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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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 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 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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