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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結算申報專區】-個人所得稅_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疑義解答Q&A及計算表-財產交易所得Q&A-Q4

Q4:出售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建物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

  A:個人取得之建物,因故未辦理或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建物總登記)者,嗣後於出售時,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不包括銀行貸款部分)之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惟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申報投納契稅移轉之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
(財政部740216台財稅第12076號函)

更新日期:11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