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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結算申報專區】-個人所得稅_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疑義解答Q&A及計算表-財產交易所得Q&A-Q8

Q8:個人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

  A: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財政部1020705台財稅字第10200086140號令)

更新日期:11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