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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結算申報專區】-個人所得稅_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疑義解答Q&A及計算表-財產交易所得Q&A-Q15

Q15:個人出售因繼承或贈與取得之房屋,如何認定取得成本?

  A:出售因繼承或贈與取得之房屋,其取得成本應以繼承或贈與時,該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之時價為準,亦即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
(財政部102年11月14日台財稅第10200157200號令)

更新日期:11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