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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結算申報專區】-個人所得稅_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疑義解答Q&A及計算表-財產交易所得Q&A-Q2

Q2:個人出售房屋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出售房屋而獲利,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課徵。

另依財政部101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68250號令規定,買進及賣出均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其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 (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得自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中減除,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 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君103年度出售房屋,其出售房地總價款為1,370萬元、出售時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9萬元,原始取得房地總價款為685萬元、買入時繳納之契稅為5萬元,另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 30萬元、70萬元,因陳君買進及賣出價格均未劃分房地之個別價格,陳君103年度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為 (1,370萬-685萬-9萬-5萬)*[30萬/(30萬+70萬)]=201.3萬元。

該局呼籲,為維護租稅公平,抑制房地炒作,查核不動產交易已列入財政部重點工作計畫項目,民眾若有房地買賣,請妥善保管財產交易之相關證明文件,並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被查獲後,除了補稅還要裁處罰鍰。

 

更新日期:11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