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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結算申報專區】-個人所得稅_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疑義解答Q&A及計算表-財產交易所得Q&A-Q9

Q9:出售房屋所付之違約金得列為費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A:因出售房屋遲延交付房屋及土地,經判決而支付予承買人之違約金,其屬於房屋部分之違約金,應准列入出售房屋之費用,以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至承買人取得該房屋受領之違約金核屬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取得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財政部641002台財稅第37124號函)

更新日期:11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