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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結算申報專區】-個人所得稅_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疑義解答Q&A及計算表-財產交易所得Q&A-Q14

Q14:未建築完成之房屋經法院拍賣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

  A:未建築完成之房屋仍屬財產之一種,其經法院拍賣,如未能提供原始建築成本憑證者,應以拍賣價格20%(編者註:應依各該年度公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為標準,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661121台財稅第37847號函)

更新日期:11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