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4:未建築完成之房屋經法院拍賣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
A:未建築完成之房屋仍屬財產之一種,其經法院拍賣,如未能提供原始建築成本憑證者,應以拍賣價格20%(編者註:應依各該年度公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為標準,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661121台財稅第37847號函)
Q14:未建築完成之房屋經法院拍賣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
A:未建築完成之房屋仍屬財產之一種,其經法院拍賣,如未能提供原始建築成本憑證者,應以拍賣價格20%(編者註:應依各該年度公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為標準,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661121台財稅第3784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