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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結算申報專區】-個人所得稅_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疑義解答Q&A及計算表-財產交易所得Q&A-Q16

Q16:個人出售因繼承或贈與取得之房屋,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A:邇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個人出售因繼承或贈與取得之房屋時,要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房屋出售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綜合所得。

該局說明,如出售房屋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得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繼承時或受贈與時據以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提醒,出售繼承或受贈而取得者,應依上開規定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僅按財政部訂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納稅,稽徵機關將以查得資料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損益,補徵應納稅額,並依規定按所漏稅額裁罰。另外提醒民眾在進行房屋買賣交易時,務必保留交易憑證及相關費用單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一併檢附,以維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1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