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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 媒體申報

一、媒體申報

為便利使用電子設備處理帳務之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以媒體向所在地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作業範圍

(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書:
下列申報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申報,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①逾期結算申報案件。
②非113年度決算申報案件。
③連結稅制申報案件之母公司及各子公司申報書。(合併申報書僅可採人工申報)

(二) 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

(三) 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

(四) 興建、營運、防治污染及資源回收再利用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

(五) 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申報明細表。

(六) 以技術或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申報明細表。

(七)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

(八)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

(九)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十) 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

三、申報注意事項

(一) 媒體申報遞送媒介:
光碟片:CD或DVD。

(二) 媒體申報單位可於結算申報前,向所在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領取外標籤、繳款書等申報所需資料。

(三) 檔案格式請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便民服務「資料下載」下載使用。

(四) 申報作業規定請詳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請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便民服務「資料下載」下載使用)。

(五) 同一申報案件可採用多片光碟申報,惟同一光碟內僅限錄製一家申報資料。

(六) 若委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簽證會計師須於媒體申報書封面上簽章。

(七) 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不得壓縮。請自行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提供之審核程式檢測媒體申報檔案再辦理申報,以避免資料錯誤造成退件之不便。

(八) 媒體申報無論是初次申報或更正,每次均應彙送全部資料,不可只送部份資料辦理申報或更正。

(九) 媒體檔案遞送單請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網站服務園地/下載專區/各稅檔案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下載使用。

四、媒體申報作業方式:

(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申報地點 所在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申報時間
  1. 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
  2. 決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
檢附資料
  1. 營利事業應於申報期間,檢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資產負債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前項各表不得採附件方式申報並請儘量以A4規格紙張列印)、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含相關附件)及媒體檔案光碟,辦理申報。
  2. 若「財產目錄表」採附件方式申報,應檢附該表,併同上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等資料,辦理申報。
備  註
  1. 屬同一區局跨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案件,應依營利事業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3聯及「回郵信封」併同相關資料送代收單位辦理。(決算申報案件不適用跨轄區代收申報作業)
  2. 請自行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提供之審核程式檢測媒體申報檔案再辦理申報。
  3.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並應依出資人人數影印「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俾供出資人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4. 營利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者,應於申報期間開始日起10日內依規定填發「第A29頁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之合夥人營利所得計算表」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合夥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合夥人。

 

(二) 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

申報地點 所在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申報時間
  1. 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
  2. 決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
檢附資料 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媒體光碟,媒體檔案遞送單1式3份,其中第1聯影印黏貼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上,併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在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收件後將遞送單第2聯核章,交申報單位收執。
備  註 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不得壓縮,請自行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提供之審核程式檢測媒體申報檔案再辦理申報。

 

(三) 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

申報地點 所在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申報時間
  1. 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
  2. 決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
檢附資料 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媒體光碟,媒體檔案遞送單1式3份,其中第1聯影印黏貼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第C4頁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上,併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在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收件後將遞送單第2聯核章,交申報單位收執。
備  註
  1. 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申報資料請使用光碟申報,媒體檔案不得壓縮。
  2. 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請自行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提供之審核程式檢測媒體申報檔案再辦理申報。

 

(四) 興建、營運、防治汙染及資源回收再利用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

申報地點 所在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申報時間
  1. 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
  2. 決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
檢附資料 興建、營運、防治汙染及資源回收再利用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媒體光碟,媒體檔案遞送單1式3份,其中第1聯影印黏貼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租稅減免部分之興建、營運、防治汙染及資源回收再利用設備或技術申請核准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上,併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在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收件後將遞送單第2聯核章,交申報單位收執。
備  註
  1. 興建、營運、防治汙染及資源回收再利用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申報資料,請使用光碟申報,媒體檔案不得壓縮。
  2. 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請自行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提供之審核程式檢測媒體申報檔案再辦理申報。

 

(五) 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申報明細表:

申報地點 所在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申報時間
  1. 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
  2. 決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
檢附資料 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 9 條或第 10 條規定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或因獎酬取得新發行股票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申報明細表媒體光碟,媒體檔案遞送單1式3份,其中第1聯影印黏貼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之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 9 條或第 10 條規定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或因獎酬取得新發行股票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申報明細表上,併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在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收件後將遞送單第2聯核章,交申報單位收執。
備  註
  1. 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 9 條或第 10 條規定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或因獎酬取得新發行股票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申報明細表申報資料,請使用光碟申報,媒體申報檔案資料不得壓縮。
  2. 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請自行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提供之審核程式檢測媒體申報檔案再辦理申報。

 

(六) 以技術或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申報明細表:

申報地點 所在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申報時間
  1. 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
  2. 決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
檢附資料 符合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9條或第10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2項、第3項或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2第1項規定以技術或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申報明細表媒體光碟,媒體檔案遞送單1式3份,其中第1聯影印黏貼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之符合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9條或第10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2項、第3項或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2第1項規定以技術或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申報明細表上,併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在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收件後將遞送單第2聯核章,交申報單位收執。
備  註
  1. 符合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9條或第10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2項、第3項或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2第1項規定以技術或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申報明細表申報資料,請使用光碟申報,媒體申報檔案資料不得壓縮。
  2. 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請自行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提供之審核程式檢測媒體申報檔案再辦理申報。

 

(七)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

申報地點 所在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申報時間
  1. 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
  2. 決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
檢附資料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媒體光碟,媒體檔案遞送單1式3份,其中第1聯影印黏貼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上,併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在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收件後將遞送單第2聯核章,交申報單位收執。
備  註
  1.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申報資料,請使用光碟申報,媒體申報檔案資料不得壓縮。
  2. 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請自行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提供之審核程式檢測媒體申報檔案再辦理申報。
  3. 自112年度起,如欲更正申報以前年度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110年度前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軟體下載與報稅\以前年度軟體下載項下,下載欲更正所得年度之建檔程式,依其格式建檔並審核檢測媒體更正申報檔案後再辦理更正申報。

 

 (八)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

申報地點 所在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申報時間
  1. 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
  2. 決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
檢附資料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媒體光碟,媒體檔案遞送單1式3份,其中第1聯影印黏貼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上,併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在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收件後將遞送單第2聯核章,交申報單位收執。
備  註
  1.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申報資料,請使用光碟申報,媒體申報檔案資料不得壓縮。
  2. 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請自行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提供之審核程式檢測媒體申報檔案再辦理申報。

 

 (九)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申報地點 所在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申報時間 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
檢附資料 機關或團體應於申報期間,檢齊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餘絀及稅額計算表(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者應檢附第5頁所得計算表,有附屬作業組織者尚須檢附第5-1頁所得計算表)、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表)(請儘量以A4規格紙張列印並依順序裝訂)、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含相關附件)、媒體檔案光碟,辦理申報。
備  註
  1. 屬同一區局跨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案件,應依機關或團體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3聯及「回郵信封」併同相關資料送代收單位辦理。
  2. 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不得壓縮,請自行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提供之審核程式檢測媒體申報檔案再辦理申報。

 

 (十) 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

申報地點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申報時間 依所得稅法第75條。
檢附資料
  1. 營利事業應於清算申報期間,檢齊清算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含相關附件,請儘量以A4規格紙張列印)及媒體檔案光碟,辦理申報。
  2.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出資人人數影印「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俾供出資人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備  註 請自行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提供之申報軟體之審核功能檢測媒體申報檔案再辦理申報。
更新日期:113-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