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說明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申請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繳納稅款。財政部於96年4月11日以台財稅第09604514270號令頒訂「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俾利徵納雙方有所遵循。其申請程序,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代為申請,依式書具「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申請書」,並檢附授權書正本、合約書影本(含原文本及中譯本)等文件乙份,郵寄至申請人之固定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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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原則及相關申請書表 |
※ 相關法條及解釋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