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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 網路申報

一、作業範圍:

(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書:

  1. 屬會計項目特殊行業(如金融業及保險業等)之申報案件,不可採用網路及媒體辦理申報。
  2. 下列申報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申報,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①逾期結算申報案件。
    ②非113年度決算申報案件。
    ③連結稅制申報案件之母公司及各子公司申報書。(合併申報書僅可採人工申報)
  3. 決算案件相同「資料年度」及「統一編號」者,除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同一年度變更不同負責人外,僅開放1筆決算案件進行網路申報。

(二)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逾期申報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結算申報,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三) 國別報告書表及集團主檔報告:

  1. 國別報告書表,包含國別報告及附表「跨國企業集團國別報告成員名單」,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方式如下:
    (1)全年度可透過網際網路傳輸送交:由境內送交成員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以工商憑證申請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帳號、密碼,於該系統透過網際網路傳輸送交或授權最終母公司(UPE)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SPE)或境內稅務代理人(SP)使用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撰擬該集團國別報告及上傳作業。
    (2)媒體送交:依符合我國規範國別報告格式(XML)建檔(包括表1、表2、表3及附表「跨國企業集團國別報告成員名單」),採用媒體送交方式,檢齊媒體光碟、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審核清單、媒體檔案遞送單,連同國別報告封面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送交。
  2. 集團主檔報告,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方式如下:
    (1)全年度可透過網際網路傳輸送交: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以工商憑證申請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帳號、密碼,於該系統以PDF檔案格式,透過網際網路傳輸送交。
    (2)媒體送交: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連同集團主檔報告封面,送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3. 下列送交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送交,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送交(110年度以前案件僅可採紙本送交):
    ①連結稅制案件。
    ②登入會計年度與會計年度起日年度不一致之週結制特殊會計年度案件。
    ③中途變更會計年度之結算申報案件:會計年度起迄期間未滿12個月且非新開業者。

(四) 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

  1. 清算申報案件可採用網際網路傳輸或媒體辦理申報,惟下列案件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①決算申報案件尚未申報。
    ②清算期間起訖非113年申報案件。
  2. 清算案件相同「資料年度」及「統一編號」者,除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同一年度變更不同負責人外,僅開放1筆清算案件進行網路申報。
  3. 申報適用租稅減免之案件,僅可採用人工申報。

 

二、一般營利事業

(一) 網路申報作業方式:

申報程序 營利事業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報軟體,並將申報資料上傳該網站,經檢核無誤者,即配賦收件編號,並回傳確認收件訊息。
申報期間
  1. 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網路申報開放期間:5月1日(0時起)至5月31日(當日24時前))及第101條規定(網路申報開放期間:1月1日至12月31日)
  2. 決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網路申報開放期間:1月1日至12月31日。)
檢附資料
  1. 營利事業之結算申報案件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月30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將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等資料(請儘量以A4紙張規格列印並依順序裝訂)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封面並須經會計師簽章,併同資產負債表及經會計師簽章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前述資料亦得於6月28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得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其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
  2. 營利事業之決算申報案件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將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附件資料、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申報書表、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之紙本等資料(或以電子方式儲存之媒體檔)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前述資料亦得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其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清算人章;逾期決算申報案件於網路申報上傳後,上開資料亦得於申報案件收檔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
  3. 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
    申報案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且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書附件目錄表項次5(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證明文件)、7(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等)及8(其他各項相關文件)所列文件、財產目錄未採附件方式申報及未適用租稅減免相關規定或未適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
  4. 上開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之紙本(含以電子方式儲存之媒體檔),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及第27條規定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備  註
  1. 屬同一區局跨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書資料,應依營利事業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3聯(該表電子檔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送代收單位辦理(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及決算申報案件不適用跨轄區代收申報書資料作業)。
  2.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可免送交稽徵機關加蓋「收件章」,惟應依出資人人數影印「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俾供出資人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3. 營利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者,應於申報期間開始日起10日內依規定填發「第A29頁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之合夥人營利所得計算表」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合夥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合夥人。
  4. 決算案件逾申報期限仍得網路申報上傳,惟申報類別不得為會計師簽證、藍色申報或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非屬獨資、合夥組織且應納稅額為0之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除外)。
  5. 決算案件收檔日:每週一之0時就已達法定申報截止日(以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主管機關核准日+45日)之申報檔案進行收檔,惟經國稅局登錄須即時處理之案件(如配合公司之法院清算程序先行核定之案件),得提前收檔。
  6. 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收檔日:每月1日之0時就已達法定申報截止日(依所得稅法第 101 條規定比照推算)之申報檔案進行收檔。

(二) 網路申報作業規定:

  1. 營利事業經由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認證方式有下列2種:
    (1)簡易電子認證方式:
    ①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
    ②申報單位如遺忘密碼,可線上申請「密碼查詢」,依提示之項目輸入資料,如經比對與系統之基本資料相符,則系統將傳送密碼至申報單位E-MAIL帳號內供使用。
    ③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含各類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資料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營業稅申報)毋需再申請。
    (2)工商憑證IC卡:
    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申請工商憑證IC卡。
  2. 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報軟體建檔、列印、審核及上傳申報資料。
  3. 營利事業之申報資料應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後,再行辦理網路申報,如經檢核有誤,應於更正資料後再行辦理申報。
  4. 營利事業網路傳輸之媒體申報檔包含申報書之本稅、租稅減免部分、關係人交易明細表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投資收益資料及其他申報書表。但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興建、營運、防治污染及資源回收再利用設備或技術申請核准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9條或第10條規定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申報明細表、符合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9條或第10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或第12條之2規定以技術或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申報明細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得另採媒體申報;獨資、合夥組織以外營利事業之結算申報案件之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並得單獨另採網際網路傳輸申報(詳本要點第參點至第玖點規定);財產目錄表可另採附件方式申報,併同其他應檢送資料於申報期間截止日前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完成上傳申報後,系統將於「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下方,列示單獨另採網路申報或另採媒體申報及採附件方式申報註記。
  5. 營利事業單位使用媒體審核程式時,如出現錯誤代號「0122(金額不得全為零)」之訊息,請申報單位先予確認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金額是否全為零,如確實無誤者,仍可使用網路辦理申報,並請使用審核程式上傳申報。完成上傳申報後,系統將於「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下方,列示「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金額確認全為零」。
  6. 網際網路稅務系統收到申報資料後,經檢核有誤者,應將申報錯誤之訊息回復營利事業,並提示重新申報;經檢核無誤者,即由網際網路稅務系統配賦收件編號,並回傳確認收件訊息。
  7. 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4條第1項第1款關係企業或第2款關係人者,應填寫申報書關係人交易資料第B2頁「關係人結構圖」之第一部分:基本資料;另第二部分:本營利事業與關係人之從屬或控制關係及持股比例結構圖,併附件資料送交。
  8. 營利事業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4條、第21條、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填報第B6頁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
  9.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其海運業務收入選擇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者,應檢附「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4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海運業務及非海運業務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併附件資料送交。
  10. 營利事業之結算申報案件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月30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將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等資料(請儘量以A4紙張規格列印並依順序裝訂)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封面並須經會計師簽章,併同資產負債表及經會計師簽章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前述資料亦得於6月28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得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其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
  11. 營利事業之決算申報案件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將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附件資料、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申報書表、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之紙本等資料(或以電子方式儲存之媒體檔),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前述資料亦得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其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清算人章;逾期決算申報案件於網路申報上傳後,上開資料亦得於申報案件收檔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
  12. 申報案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且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書附件目錄表項次5(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證明文件)、7(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等)及8(其他各項相關文件)所列文件、財產目錄未採附件方式申報及未適用租稅減免相關規定或未適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上開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之紙本(含以電子方式儲存之媒體檔),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及第27條規定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13. 符合上述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附件資料者,光碟規格及檔案格式說明如下:
    (1)光碟規格:CD或DVD。
    (2)檔案格式:掃描為300~600dpi 之PDF文件檔。
    (3)檔案命名原則:年度(3位)+統一編號(8位)+申報書別(1位)+附件類別(2位)+檔序號(3位).pdf。
    ①申報書別代號說明如下:
    「1」結算。
    「5」決算。
    ②附件類別代號說明如下:
    「01」經核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
    「02」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03」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04」資產負債表。
    「06」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07」其他明細計算表(如:期末存貨明細表、直接原料明細表、成本分析表單)。
    「08」繳款書。
    「09」財產目錄。
    「10」股東會/董事會議事錄及盈虧撥補表等。
    「11」關係人結構圖。
    「12」委任書。
    「13」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之納稅憑證、大陸地區所得可扣抵稅額之納稅憑證及文件等。
    「14」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4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海運業務及非海運業務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15」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稅務簽證。
    「16」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財務簽證。
    「17」租稅減免證明文件。
    「19」會計師簽證案件申報書表合併檔(附件類別1至6)。
    「20」營利事業所得稅聲明事項表及證明文件。
    「22」存摺封面影本。
    「23」處分固定資產明細等相關資料。
    「24」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
    「25」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影本。【僅決算適用】
    「26」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僅決算適用】
    「27」股利憑單申報書。【僅決算適用】
    「28」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網路申報收執聯。
    「29」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網路申報收執聯。
    「30」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相關證明文件。
    「31」前十年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損失減除明細表。
    「99」其他附件(除附件類別01至31以外之資料)
    ③檔序號自000開始依序編號。
    (4)外標籤填寫範例:
    外標籤填寫範例
  14. 網路附件上傳檔案格式及檢核條件說明如下:
    (1)檔案格式:掃描為300~600dpi 之PDF文件檔。
    (2)檔案命名原則:年度(3位)+統一編號(8位)+申報書別(1位)+附件類別(2位)+檔序號(3位).pdf。
    ①申報書別代號說明如下:
    「1」結算。
    「5」決算。
    ②附件類別代號說明如下:
    「01」經核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
    「02」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03」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04」資產負債表。
    「06」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07」其他明細計算表(如:期末存貨明細表、直接原料明細表、成本分析表單)。
    「08」繳款書。
    「09」財產目錄。
    「10」股東會/董事會議事錄及盈虧撥補表等。
    「11」關係人結構圖。
    「12」委任書。
    「13」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之納稅憑證、大陸地區所得可扣抵稅額之納稅憑證及文件等。
    「14」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4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海運業務及非海運業務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15」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稅務簽證。
    「16」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財務簽證。
    「17」租稅減免證明文件。
    「19」會計師簽證案件申報書表合併檔(附件類別1至6)。
    「20」營利事業所得稅聲明事項表及證明文件。
    「22」存摺封面影本。
    「23」處分固定資產明細等相關資料。
    「24」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
    「25」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影本。【僅決算適用】
    「26」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僅決算適用】
    「27」股利憑單申報書。【僅決算適用】
    「28」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網路申報收執聯。
    「29」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網路申報收執聯。
    「30」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相關證明文件。
    「31」前十年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損失減除明細表。
    「99」其他附件(除附件類別01至31以外之資料)
    ③檔序號自000開始依序編號。
    ④營利事業整批上傳之檔案名稱須符合下列原則:附件類別-〔使用者自訂之檔案名稱〕.PDF。
    (3)網際網路稅務系統收到上傳附件資料後,經檢核有誤者,應將上傳失敗之訊息回覆營利事業,並提示重新上傳;經檢核無誤者,即回傳上傳成功訊息,惟附件上傳內容仍以上傳後自行列印之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為準。附件送交期限內曾經上傳部分附件,其尚未送交之附件若以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請連同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4)網路上傳附件檢核條件:
    ①附件資料第1次上傳須有網路申報上傳成功後自行列印已配賦收件編號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
    ②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須同時有資產負債表及經會計師簽章之該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公司組織及有限合夥組織(不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者)之營利事業適用]與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非當年度新設立之公司組織(不含分公司)及有限合夥組織(不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者)之營利事業適用]等附件類別單檔或需經會計師簽章之申報書表合併檔,暨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方可進行附件上傳;附件上傳時請仔細審視上傳檔案內容是否與附件類別相符及有無漏頁缺頁情形,以免影響營利事業權益。(如為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檔案未上傳,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③網路附件上傳不另配賦收件編號。
  15. 屬同一區局跨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書資料,應依營利事業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3聯(該表電子檔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送代收單位辦理(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及決算申報案件不適用跨轄區代收申報書資料作業)。
  16. 會計師簽證案件,應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結算網路申報會計師簽證案件,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6月28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或於6月30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連同第10點及第13點規定之書表、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不必申請延期提送;逾6月30日(採特殊會計年度者逾申報期限)寄送者,視同普通申報案件;決算網路申報之會計師簽證案件,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連同應檢附書表、附件資料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或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逾期送交者,視同普通申報案件。
  17. 查詢:
    (1)營利事業可隨時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閱其最近一年度申報日期及收件編號。
    (2)為避免產生有無申報之爭議,營利事業上傳申報資料後,請於「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下方媒體申報書目錄內容確認所有申報頁次均已上傳,並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上網查詢,確認是否申報成功;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檢附之資料採用網路上傳附件方式者,請上網查詢確認附件資料是否上傳成功。

(三) 更正申報:

  1. 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日前更正其申報資料時,應經由網路辦理;如逾結算申報期限未逾6月30日者(採特殊會計年度者逾申報期限),得比照媒體申報更正方式辦理。
  2. 決算申報:
    營利事業已完成網路辦理決算申報後,如需更正其申報資料,在申報期限屆滿日前(逾期申報案件於網路申報後之收檔日前),得經由網路辦理;於網路辦理決算申報上傳後,申報系統自動列示案件可網路辦理更正之時間,惟經國稅局登錄須即時處理之案件,網路辦理更正期限得提前截止。如辦理更正日逾得網路辦理更正期限,得比照媒體申報更正方式辦理。

(四) 納稅義務人得使用下列方式繳稅:

  1. 臨櫃繳稅:
    (1)金融機構繳稅:
    結算:納稅義務人持以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採特殊會計年度者除外)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或向稽徵機關索取紙本繳款書並填妥,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並檢送(附)或於6月28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已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提出票據交換之繳款書證明聯。
    決算:納稅義務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或向稽徵機關索取紙本繳款書並填妥,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並檢送(附)或於申報案件收檔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已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提出票據交換之繳款書證明聯。
    (2)便利商店繳稅:
    結算:納稅義務人持以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採特殊會計年度者除外)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其應自行繳納稅額未超過財政部規定便利商店代收稅款限額者,得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並檢送(附)或於6月28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已繳納稅款之繳款書證明聯。作業細節請參閱「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稅款作業要點」。
    決算:納稅義務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其應自行繳納稅額未超過財政部規定便利商店代收稅款限額者,得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並檢送(附)或於申報案件收檔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已繳納稅款之繳款書證明聯。作業細節請參閱「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稅款作業要點」。
  2. 轉帳繳稅【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及決算申報案件不適用】:
    (1)晶片金融卡繳稅:
    納稅義務人持郵政機構或已參加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作業細節請參閱「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2)自動櫃員機繳稅:
    納稅義務人持郵政機構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核發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繳納稅款,免列印繳款書,但應檢送(附)或於6月28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作業細節請參閱「自動櫃員機轉帳納稅細部作業要點」。
    (3)活期存款帳戶繳稅:
    納稅義務人可使用本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以工商憑證IC卡作身分認證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轉帳繳稅,作業細節請參閱「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3. 信用卡繳稅【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及決算申報案件不適用】:
    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持已參加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營利事業信用卡(企業卡)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信用卡(私人卡)繳納稅款(以一張信用卡為限)。作業細節請參閱「信用卡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五) 整批申報(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及決算申報案件不適用):

  1. 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可向委任人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則該代理人可以「代理人」名義(統一編號)及「代理人報稅密碼」申報上傳委任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及附件資料;或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申請核發代理人(事務所)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申報上傳委任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及附件資料,其效力視同營利事業自行申報,以光碟片或紙本遞送者亦同。
  2. 本項申請作業依申請人身分不同,所需檢附之申請文件說明如下:
    (1)營利事業自行申請:
    由營利事業填具「委任書」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
    (2)代理人(事務所)申請:
    由代理人(事務所)依委任人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別,分別填具「代理網 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及「委任人明細表」,並依「委任人明細表」所列依序檢附「委任書」並裝訂成冊後,分別向委任人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

 

三、機關或團體

(一) 網路申報作業方式:

申報程序 機關或團體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報軟體,並將申報資料上傳該網站,經檢核無誤者,即配賦收件編號,並回傳確認收件訊息。
申報期間 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網路申報開放期間:5月1日(0時起)至5月31日(當日24時前))及第101條規定(網路申報開放期間:1月1日至12月31日)。
檢附資料
  1. 機關或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月30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將加蓋機關或團體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相關附件等資料(請儘量以A4規格紙張列印並依順序裝訂)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封面並須經會計師簽章,併同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表)及經會計師簽章之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餘絀及稅額計算表(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第3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第4頁)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前述資料亦得於6月28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得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機關團體)軟體上傳提供,其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機關或團體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
  2. 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
    申報案件為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送申報書及相關資料:(1)自行依法調整後餘絀數在新臺幣12萬元以下者。(2)自行依法調整後餘絀數在新臺幣12萬元〜50萬元且以前年度已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核准登記文件及章程影本等附件,且上傳年度迄今均未變更者。
  3. 上開申報書表、附件資料、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之紙本(含以電子方式儲存之媒體檔),應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備  註
  1. 屬同一區局跨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書資料,應依機關或團體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3聯(該表電子檔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送代收單位辦理(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案件不適用跨轄區代收申報書資料作業)。
  2. 機關或團體之申報檔案資料,應先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提供之審核程式審核無誤後,再行辦理網路申報。
  3. 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收檔日:每月1日之0時就已達法定申報截止日(依所得稅法第 101 條規定比照推算)之申報檔案進行收檔。

(二) 網路申報作業規定:

  1. 機關或團體經由網路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簡易電子認證方式),認證方式有下列2種:
    (1)簡易電子認證方式:
    ①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密碼申請」,輸入機關或團體扣繳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
    ②申報單位如遺忘密碼,可線上申請「密碼查詢」,依提示之項目輸入資料,如經比對與系統之基本資料相符,則系統將傳送密碼至申報單位E-MAIL帳號內供使用。
    ③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含各類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資料申報、營業稅申報)毋需再申請。
    (2)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申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2. 機關或團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報軟體建檔、列印、審核及上傳申報資料。
  3. 機關或團體之申報資料應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後,再行辦理網路申報,如經檢核有誤,應於更正資料後再行辦理申報。
  4. 機關或團體使用媒體審核程式時,如出現錯誤代號「(0307、0415或0508金額不得全為零)」之訊息,請申報單位先予確認第3頁或第4頁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餘絀及稅額計算表金額,或第5頁或第5-1頁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金額是否全為零,如確實無誤者,仍可使用網路辦理申報,並請使用審核程式上傳申報。完成上傳申報後,系統將於「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下方,列示「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餘絀及稅額計算表金額,或第5頁或第5-1頁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金額確認全為零」。
  5. 網際網路稅務系統收到申報資料後,經檢核有誤者,應將申報錯誤之訊息回復機關或團體,並提示重新申報;經檢核無誤者,即由網際網路稅務系統配賦收件編號,並回傳確認收件訊息。
  6. 機關或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月30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將加蓋機關或團體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相關附件等資料(請儘量以A4規格紙張列印並依順序裝訂)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封面並須經會計師簽章,併同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表)及經會計師簽章之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餘絀及稅額計算表(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第3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第4頁)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前述資料亦得於6月28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得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機關團體)軟體上傳提供,其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機關或團體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上開申報書表、附件資料、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之紙本(含以電子方式儲存之媒體檔),應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7. 符合上述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附件資料者,光碟規格及檔案格式說明如下:
    (1)光碟規格:CD或DVD。
    (2)檔案格式:掃描為300~600dpi 之PDF文件檔。
    (3)檔案命名原則:年度(3位)+扣繳編號(8位)+申報書別(1位)+附件類別(2位)+檔序號(3位).pdf。
    ①申報書別代號說明如下:
    「2」機關團體。
    ②附件類別代號說明如下:
    「01」經核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
    「02」餘絀及稅額計算表。
    「03」(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收入淨額明細表。
    「04」附屬作業組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收入淨額明細表。
    「05」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表)。
    「18」餘絀處理分析表。
    「06」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法人登記證影本。
    「07」組織章程。
    「08」各級政府機關籌設之證明文件。
    「09」基金及各項收入運用於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證明文件。
    「10」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函。
    「11」財產總額變更登記。
    「12」繳款書。
    「13」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調節明細表。
    「14」財產目錄。
    「15」委任書。
    「16」其他明細計算表。
    「17」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
    「19」營利事業所得稅聲明事項表及證明文件。
    「20」會計師簽證案件申報書表合併檔(附件類別1、2及5)
    「21」存摺封面影本。
    「22」租稅減免證明文件。
    「23」前十年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損失減除明細表。
    「99」其他附件(除附件類別01至23以外之資料)。
    ③檔序號自000開始依序編號。
    (4)外標籤填寫範例:
    外標籤填寫範例
  8. 網路附件上傳檔案格式及檢核條件說明如下:
    (1)檔案格式:掃描為300~600dpi 之PDF文件檔。
    (2)檔案命名原則:年度(3位)+扣繳編號(8位)+申報書別(1位)+附件類別(2位)+檔序號(3位).pdf。  
    ①申報書別代號說明如下:
    「2」機關團體。
    ②附件類別代號說明如下:
    「01」經核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
    「02」餘絀及稅額計算表。
    「03」(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收入淨額明細表。
    「04」附屬作業組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收入淨額明細表。
    「05」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表)。
    「18」餘絀處理分析表。
    「06」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法人登記證影本。
    「07」組織章程。
    「08」各級政府機關籌設之證明文件。
    「09」基金及各項收入運用於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證明文件。
    「10」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函。
    「11」財產總額變更登記。
    「12」繳款書。
    「13」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調節明細表。
    「14」財產目錄。
    「15」委任書。
    「16」其他明細計算表。
    「17」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
    「19」營利事業所得稅聲明事項表及證明文件。
    「20」會計師簽證案件申報書表合併檔(附件類別1、2及5)。
    「21」存摺封面影本。
    「22」租稅減免證明文件。
    「23」前十年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損失減除明細表。
    「99」其他附件(除附件類別01至23以外之資料)。
    ③檔序號自000開始依序編號。
    ④機關或團體整批上傳之檔案名稱須符合下列原則:附件類別-〔使用者自訂之檔案名稱〕.PDF。
    (4)網際網路稅務系統收到上傳附件資料後,經檢核有誤者,應將上傳失敗之訊息回復機關或團體,並提示重新上傳;經檢核無誤者,即回傳上傳成功訊息,惟附件上傳內容仍以上傳後自行列印之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為準。附件送交期限內曾經上傳部分附件,其尚未送交之附件若以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請連同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5)網路上傳附件檢核條件:
    ①附件資料第1次上傳須有網路申報上傳成功後自行列印已配賦收件編號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
    ②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須同時有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表)及經會計師簽章之該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餘絀及稅額計算表等附件類別單檔或需經會計師簽章之申報書表合併檔,暨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方可進行附件上傳;附件上傳時請仔細審視上傳檔案內容是否與附件類別相符及有無漏頁缺頁情形,以免影響機關或團體權益。(如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檔案未上傳,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③網路附件上傳不另配賦收件編號。
  9. 屬同一區局跨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書資料,應依機關或團體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3聯(該表電子檔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送代收單位辦理(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案件不適用跨轄區代收申報書資料作業)。
  10. 網路申報之會計師簽證案件,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6月28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機關團體)軟體上傳提供或於6月30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連同第6點及第7點規定之書表、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不必申請延期提送;逾6月30日(採特殊會計年度者逾申報期限)寄送者,視同普通申報案件。
  11. 查詢:
    (1)機關或團體可隨時以簡易認證密碼或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閱其最近一年度申報日期及收件編號。
    (2)為避免產生有無申報之爭議,機關或團體上傳申報資料後,請於「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下方媒體申報書目錄內容確認所有申報頁次均已上傳,並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上網查詢,確認是否申報成功;機關或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檢附之資料採用網路上傳附件方式者,應於6月28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上網查詢,確認附件資料是否上傳成功。

(三) 更正申報:

機關或團體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日前更正其申報資料時,應經由網路辦理;如逾結算申報期限未逾6月30日者(採特殊會計年度逾申報期限者),得比照媒體申報更正方式辦理。

(四)納稅義務人得使用下列方式繳稅:

  1. 臨櫃繳稅:
    (1)金融機構繳稅:
    納稅義務人持以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機關團體)(採特殊會計年度者除外)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或向稽徵機關索取紙本繳款書並填妥,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並檢送(附)或於6月28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機關團體)軟體上傳已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提出票據交換之繳款書證明聯。
    (2)便利商店繳稅:
    納稅義務人持以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機關團體)(採特殊會計年度者除外)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其應自行繳納稅額未超過財政部規定便利商店代收稅款限額者,得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並檢送(附)或於6月28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機關團體)軟體上傳已繳納稅款之繳款書證明聯。作業細節請參閱「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稅款作業要點」。
  2. 轉帳繳稅【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案件不適用】:
    (1)晶片金融卡繳稅:
    納稅義務人持郵政機構或已參加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作業細節請參閱「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2)自動櫃員機繳稅:
    納稅義務人持郵政機構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核發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繳納稅款,免列印繳款書,但應檢送(附)或於6月28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機關團體)軟體上傳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作業細節請參閱「自動櫃員機轉帳納稅細部作業要點」。

(五) 整批申報【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案件不適用】:

  1. 機關或團體或代理人(事務所)可向委任人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則該代理人可以「代理人」名義(統一編號)及「代理人報稅密碼」,或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申請核發代理人(事務所)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申報上傳委任人之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及附件資料,其效力視同機關或團體自行申報,以光碟片或紙本遞送附件者亦同。
  2. 本項申請作業依申請人身分不同,所需檢附之申請文件說明如下:
    (1)機關或團體自行申請:
    由機關或團體檢具「委任書」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
    (2)代理人(事務所)申請:
    由代理人(事務所)依委任人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別,分別填具「代理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及「委任人明細表」,並依「委任人明細表」所列依序檢附「委任書」並裝訂成冊後,分別向委任人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

 

四、國別報告

(一) 網路送交作業方式:

送交程序 營利事業須依規定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送交專區辦理,送交程序如下:
  1. 由境內送交成員透過工商憑證申請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帳號、密碼及註冊基本資料。
  2. 申請帳號、密碼後,由選擇之國別報告填寫人〔可為本營利事業或授權最終母公司(UPE)/代理母公司(SPE)送交成員或境內稅務代理人(SP)〕登入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並將送交資料上傳,經檢核無誤者,即配賦檔案編號,並請自行列印收執聯留存。
送交時間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之1規定: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備  註 國別報告不勾稽結算申報紀錄,請獨立送交。

(二)網路送交作業規定:

  1. 營利事業經由網路送交國別報告,須依規定申請網路送交身分認證,認證方式如下:
    (1)先申請工商憑證IC卡:
    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申請工商憑證IC卡。
    (2)帳號密碼申請方式:
    ①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送交專區點選「帳號及密碼申請」,插入工商憑證進行身分驗證,認證無誤後即可自行輸入帳號並設定密碼,再依序填寫境內送交成員及相關聯絡資訊,並閱讀聲明條款及確認申請資料,完成帳號密碼註冊。
    ②專用帳號為進行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網路送交時之共用帳號。
    ③申報單位如遺忘帳號密碼,可線上申請「忘記密碼」,依提示之項目輸入資料,如經系統比對相符,即可查詢密碼;或是進入「密碼及資料維護」以工商憑證登入,以查詢密碼或重新設定修改密碼;如遺忘帳號,可線上申請「忘記帳號」以工商憑證登入查詢。
  2. 由選擇之國別報告填寫人〔可為本營利事業或授權最終母公司(UPE)/代理母公司(SPE)送交成員或境內稅務代理人(SP)〕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送交專區以帳號及密碼登入國別報告線上送交系統,輸入國別報告資料或匯入符合國內送交XML格式、D01檔、上年度XML媒體檔(.PIE)或符合OECD公告之XML格式檔案修改。
  3. 使用符合國內送交格式(XML)建檔:
    開放全年網路送交國別報告,檔案格式須符合國內送交格式XML媒體檔送交(包括表1、表2、表3及附表-跨國企業集團國別報告成員名單)。
  4. 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之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建檔者,資料欄項填寫說明:
    (請詳國別報告書表填表說明)
    (1)「租稅管轄區(A)」: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附國家代碼表填列「國家代碼」,如成員租稅管轄區未列於國家代碼表中,請選擇「XX」,如果成員非任何租稅管轄區之居住者,請選擇「X5」。
    (2)「該轄區居住者國別報告成員(J)」:請填報成員之「稅務識別碼」(指租稅管轄區之稅捐機關用於辨識該成員之編號或具同等功能之其他辨識碼),如無稅務識別碼,請填報國別報告成員英文全名。
    (3)如於表2之主要營運活動勾選「其他」者,請在下方建檔欄位具體說明國別報告成員從事營運活動之性質。
    (4)營利事業本年度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之1規定應送交國別報告者,請填報國別報告附表「跨國企業集團國別報告成員名單」。
    (5)附表「跨國企業集團國別報告成員名單」之序號:跨國企業集團最終母公司資料,請填報序號1欄位;其餘成員請自行依序填報。
    (6)附表「跨國企業集團國別報告成員名單」之「稅務識別碼(B)」:同表2之(J)欄,如無稅務識別碼,請填報「NOTIN」。
    (7)列於附表成員名單所出現之租稅管轄區,其表1必須要有該地區資料。
    (8)列於附表成員名單之成員,表2至少須選一項主要營運活動。
    (9)以XML格式匯入資料時,各租稅管轄區幣別(Currency)應一致,如原始XML檔案租稅管轄區資料(表1)以多種幣別填列時,應改為統一幣別填列。
    (10)其餘資料欄項之填寫,請詳國別報告填表說明。
  5. 網際網路稅務系統收到送交資料後,經檢核有誤者,應將錯誤之訊息回復營利事業,並提示重新送交;經檢核無誤者,即由網際網路稅務系統回傳確認檔案編號訊息。
  6. 查詢:
    (1)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閱其送交日期。
    (2)為避免產生有無送交之爭議,營利事業利用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送交資料後,請上網查詢,確認是否送交成功。

 (三) 更正送交:

營利事業於送交資料收檔前更正其送交資料時,應經由網路辦理;送交資料收檔後,得比照媒體送交更正方式辦理。(收檔日:每年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0時收檔各區間送交資料,於完成網路送交資料後,系統將列示可網路辦理更正送交之時間)

 

五、集團主檔報告

(一) 網路送交作業方式:

送交程序 營利事業須依規定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送交專區辦理,送交程序如下:
  1. 由境內送交成員透過工商憑證申請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帳號、密碼及註冊基本資料。
  2. 申請帳號、密碼後,由境內集團主檔報告送交之營利事業登入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並將送交資料上傳,經檢核無誤者,即配賦檔案編號,並請自行列印收執聯留存。
送交時間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規定: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檢附資料 符合營利事業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規定內容之PDF檔案,內文資料應為中文或英文。
備  註 集團主檔報告不勾稽結算申報紀錄,請單獨送交。

(二) 網路送交作業規定:

  1. 營利事業經由網路送交集團主檔報告,須依規定申請網路送交身分認證,認證方式如下:
    (1)先申請工商憑證IC卡:
    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申請工商憑證IC卡。
    (2)帳號密碼申請方式:
    ①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送交專區點選「帳號及密碼申請」,插入工商憑證進行身分驗證,認證無誤後即可自行輸入帳號並設定密碼,再依序填寫境內送交成員及相關聯絡資訊,並閱讀聲明條款及確認申請資料,完成帳號密碼註冊。
    ②專用帳號為進行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網路送交時之共用帳號。
    ③申報單位如遺忘帳號密碼,可線上申請「忘記密碼」,依提示之項目輸入資料,如經系統比對相符,即可查詢密碼;或是進入「密碼及資料維護」以工商憑證登入,以查詢密碼或重新設定修改密碼;如遺忘帳號,可線上申請「忘記帳號」以工商憑證登入查詢。
  2.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送交專區以帳號及密碼登入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輸入集團主檔報告基本(封面)資料並上傳送交集團主檔報告。
  3. 網路上傳檔案格式及檢核條件說明如下:
    (1)檔案格式:掃描為300~600dpi 之PDF文件檔,上傳PDF檔單一檔案大小不得超過45MB。
    (2)檔案命名原則:年度(3位)+統一編號(8位)+申報書別(1位)+資料類別(2位)+檔序號(3位).pdf。
    ①申報書別代號說明如下:
    「8」集團主檔報告。
    ②類別代號說明如下:
    「01」集團主檔報告。
    ③檔序號自000開始依序編號。
    (3)網際網路稅務系統收到上傳附件資料後,經檢核有誤者,應將上傳失敗之訊息回覆營利事業,並提示重新上傳;經檢核無誤者,即回傳上傳成功訊息,惟附件上傳內容仍以上傳後自行列印之已配賦檔案編號章之收執聯為準。
  4. 查詢:
    (1)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閱其送交日期。
    (2)為避免產生有無送交之爭議,營利事業利用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送交資料後,請上網查詢,確認是否送交成功。
  5. 更正送交:
    營利事業於網路送交資料收檔前更正其送交資料時,應經由網路辦理;網路送交資料收檔後,得比照媒體送交更正方式辦理。(收檔日:每年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0時收檔各區間送交資料,於完成網路送交資料後,系統將列示可網路辦理更正送交之時間)

 

六、 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

(一) 網路申報作業方式

申報程序 營利事業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報軟體,並將申報資料上傳該網站,經檢核無誤者,即配賦收件編號,並回傳確認收件訊息。
申報時間 依所得稅法第75條。
檢附資料
  1. 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清算申報期限屆滿前,檢齊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及清算人章之清算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含相關附件,請儘量以A4規格紙張列印)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封面並須經會計師簽章,併同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經會計師簽章之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前述資料得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清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其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清算人章。
  2.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可免送交稽徵機關加蓋「收件章」,惟應依出資人人數影印「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俾供出資人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3. 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
    申報案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且無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書附件目錄表項次5(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證明文件)、7(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等)及8(其他各項相關文件)所列文件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
  4. 上開申報書表、附件資料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之紙本(含以電子方式儲存之媒體檔),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及第27條規定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備  註
  1. 營利事業已完成決算申報者,方可經由網路辦理清算申報。
  2. 逾法定申報期間,仍得經由網路辦理申報,惟仍屬逾期申報且不得為會計師簽證案件。
  3. 清算案件收檔日:每週一之0時就已達法定申報截止日(以清算期間之迄日起30日)之申報檔案進行收檔,惟經國稅局登錄須即時處理之案件(如配合公司之法院清算程序先行核定之案件),得提前收檔。

(二) 網路申報作業規定:

  1. 營利事業經由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簡易電子認證,申請方式如下:
    (1)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
    (2)申報單位如遺忘密碼,可線上申請「密碼查詢」,依提示之項目輸入資料,如經比對與系統之基本資料相符,則系統將傳送密碼至申報單位E-MAIL帳號內供使用。
    (3)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含各類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資料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營業稅申報)毋需再申請。
  2. 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報軟體建檔、列印、審核及上傳申報資料。
  3. 營利事業之申報資料應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後,再行辦理網路申報,如經檢核有誤,應於更正資料後再行辦理申報。
  4. 營利事業網路傳輸之媒體申報檔應包含申報書全部頁次,不得部分頁次採附件方式寄送。
  5. 網際網路稅務系統收到申報資料後,經檢核有誤者,應將申報錯誤之訊息回復營利事業,並提示重新申報;經檢核無誤者,即由網際網路稅務系統配賦收件編號,並回傳確認收件訊息。
  6.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可免送交稽徵機關加蓋「收件章」,惟應依出資人人數影印「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俾供出資人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7. 網路申報之會計師簽證案件,應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稅款,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連同應檢附書表、附件資料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清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或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逾期送交者,視同普通申報案件。
  8. 查詢:
    (1)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閱其清算申報日期及收件編號。
    (2)為避免產生有無申報之爭議,營利事業上傳申報資料後,請於「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下方媒體申報書目錄內容確認所有申報頁次均已上傳,並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上網查詢,確認是否申報成功;營利事業清算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檢附之資料採用網路上傳附件方式者,請上網查詢確認附件資料是否上傳成功。
  9. 營利事業已完成網路辦理清算申報後,如需更正其申報資料,在申報期限屆滿日前(逾期申報案件於網路申報後之收檔日前),得經由網路辦理;於網路辦理清算申報上傳後,申報系統自動列示案件可網路辦理更正之時間,惟經國稅局登錄須即時處理之案件,網路辦理更正期限得提前截止。如辦理更正日逾得網路辦理更正期限,得比照媒體申報更正方式辦理。
  10. 營利事業單位使用媒體審核程式時,如出現錯誤代號「0111(金額不得全為零)」之訊息,請申報單位先予確認第1頁(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金額是否全為零,如確實無誤者,仍可使用網路辦理申報,並請使用審核程式上傳申報。完成上傳申報後,系統將於「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下方,列示「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金額確認全為零」。
  11. 符合上述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附件資料者,光碟規格及檔案格式說明如下:
    (1)光碟規格:CD或DVD。
    (2)檔案格式:掃描為300~600dpi 之PDF文件檔。
    (3)檔案命名原則:年度(3位)+統一編號(8位)+申報書別(1位)+附件類別(2位)+檔序號(3位).pdf。
    ①申報書別代號說明如下:
    「6」清算。
    ②附件類別代號說明如下:
    「01」經核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
    「02」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03」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04」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05」其他明細計算表(如:出售存貨損益計算明細表、償還負債損益計算明細表)。
    「06」處分固定資產明細等相關資料。
    「07」繳款書。
    「08」清算人就任文件、法院核准文件等。
    「09」委任書。
    「10」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之納稅憑證、大陸地區所得可扣抵稅額之納稅憑證及文件等。
    「11」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稅簽。
    「12」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財簽。
    「13」租稅減免證明文件。
    「14」會計師簽證案件申報書表合併檔。(附件類別1至4)
    「15」營利事業所得稅聲明事項表及證明文件。
    「16」存摺封面。
    「17」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影本。
    「18」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
    「19」股利憑單申報書。
    「20」前十年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損失減除明細表。
    「99」其他附件(除附件類別01至20以外之資料)。
    ③檔序號自000開始依序編號。
    (4)外標籤填寫範例:
    外標籤填寫範例
  12. 網路附件上傳檔案格式及檢核條件說明如下:
    (1)檔案格式:掃描為300~600dpi 之PDF文件檔。
    (2)檔案命名原則:年度(3位)+統一編號(8位)+申報書別(1位)+附件類別(2位)+檔序號(3位).pdf。
    ①申報書別代號說明如下:
    「6」清算。
    ②附件類別代號說明如下:
    「01」經核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
    「02」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03」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04」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05」其他明細計算表(如:出售存貨損益計算明細表、償還負債損益計算明細表)。
    「06」處分固定資產明細等相關資料。
    「07」繳款書。
    「08」清算人就任文件、法院核准文件等。
    「09」委任書。
    「10」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之納稅憑證、大陸地區所得可扣抵稅額之納稅憑證及文件等。
    「11」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稅簽。
    「12」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財簽。
    「13」租稅減免證明文件。
    「14」會計師簽證案件申報書表合併檔。(附件類別1至4)
    「15」營利事業所得稅聲明事項表及證明文件。
    「16」存摺封面。
    「17」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影本。
    「18」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
    「19」股利憑單申報書。
    「20」前十年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損失減除明細表。
    「99」其他附件(除附件類別01至20以外之資料)。
    ③檔序號自000開始依序編號。
    ④營利事業整批上傳之檔案名稱須符合下列原則:附件類別-〔使用者自訂之檔案名稱〕.PDF。
    (3)網際網路稅務系統收到上傳附件資料後,經檢核有誤者,應將上傳失敗之訊息回覆營利事業,並提示重新上傳;經檢核無誤者,即回傳上傳成功訊息,惟附件上傳內容仍以上傳後自行列印之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為準。附件送交期限內曾經上傳部分附件,其尚未送交之附件若以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請連同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4)網路附件上傳檔案格式及檢核條件說明如下:
    ①附件資料第1次上傳須有網路申報上傳成功後自行列印已配賦收件編號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
    ②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須同時有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經會計師簽章之該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等附件類別單檔或需經會計師簽章之申報書表合併檔,暨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方可進行附件上傳;附件上傳時請仔細審視上傳檔案內容是否與附件類別相符及有無漏頁缺頁情形,以免影響營利事業權益。(如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檔案未上傳,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③網路附件上傳不另行配賦收件編號。
  13. 繳稅方式:【清算申報案件不適用轉帳及信用卡繳稅】
    (1)金融機構繳稅: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索取紙本繳款書並填妥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電子申報繳稅服務」列印附條碼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並檢送(附)或於申報案件收檔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清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已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提出票據交換之繳款書證明聯。
    (2)便利商店繳稅:納稅義務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電子申報繳稅服務」列印附條碼繳款書,其應自行繳納稅額未超過財政部規定便利商店代收稅款限額者,得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並檢送(附)或於申報案件收檔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清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已繳納稅款之繳款書證明聯。作業細節請參閱「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稅款作業要點」。
更新日期:113-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