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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 人工申報

11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書下載(連結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一、申報方式

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人工方式辦理申報。

二、申報期間

(一) 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末日如遇例假日,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辦理結算申報。

(二) 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內辦理結算申報。

三、申報書種類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按下列規定使用之:

  1. 普通申報書:一般營利事業,除核定適用藍色申報書者外,適用之。
  2. 藍色申報書:凡經稽徵機關核准者適用之。
  3. 機關團體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使用。

四、人工申報地點

設籍臺北市之營利事業,可向該局任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非屬臺北市案件,請逕向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五、注意事項

  1. 結算申報書封面之聯絡電話及傳真機號碼等資料請填寫清楚。
  2.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稅籍編號、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住居所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應填寫完整,營業地址及稅籍編號請依申報時登記地資料填寫。
  3. 營業種類及開業日期應詳實填寫。
  4. 結算申報書各頁之正副聯應複寫清楚。
  5. 行業標準代號,請注意填寫,如營利事業經營二種以上行業者,應填寫主要行業(收入較多者)之行業標準代號。
  6. 結算申報書內所列會計項目編號不得更改。
  7. 開立統一發票金額與營業收入不同者,請詳填營業收入調節說明。營利事業本期進貨、進料、費用及損失,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惟已誠實入帳,能提示送貨單、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為業務所需,請於申報書第1頁「揭露事項」欄填寫。
  8. 申報書之「帳載結算金額」欄,應就帳簿記載之結算金額填列,「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欄,應依照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將帳載結算金額分別調整列計,若「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欄未填(即空白),視同與「帳載結算金額」欄相同。
  9. 營利事業應依照申報書格式,按帳載結算金額填報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明細表、其他費用、製造費用及研究發展費明細表、所得稅法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財產目錄、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營利事業帳簿處理及辦理申報(自行或委任)情形暨委任書等相關頁次,財產目錄可另採附件方式申報。
  10. 合於新巿鎮開發條例第14條第1項第2款、所得稅法第51條第2項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固定資產適用加速折舊按2年或縮短二分之一耐用年限者,應與其他固定資產分別記載,財產目錄亦應分別填列,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文件影本。
  11.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減免者,應填寫第0頁「租稅減免、關係人交易明細表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或其他申報書表檢核清單」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明細表。
  12. 取得符合所得稅法免稅規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合於獎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及國際金融(證券、保險)業務分行(分公司)免稅所得者,請填報申報書第2頁各項免稅所得明細表。
  13. 未成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之營利事業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第7條規定,應於每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相關書表一併申報稽徵機關查核,無須單獨辦理結算申報。
  14. 如係委託會計師代理簽證申報,應由會計師簽章,並詳填身分證統一編號、稅務代理人證書字號、事務所扣繳統一編號及電話等資料。會計師簽證案件並應檢附查核簽證報告書。
更新日期:113-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