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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8條視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外僑綜合所得稅之課徵疑義說明

  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 90 天者,依中華民國 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 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同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外僑在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如超過 90 天者,除特殊情形外,大多為其雇 主來華從事商務活動或提供勞務,如銷售貨品、調查市場、採購、驗貨、技術 服務等,因其在華居留期間,中華民國政府提供其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使用各項公共設施,並受中華民國政府之保護,故有納稅之義務,且在國際間 課稅之慣例上,對於勞務報酬所得來源國別之認定,均係以勞務提供地為準。 

  對國外勞務報酬課徵所得稅,在兩國尚未訂定租稅協定前,常發生重複課 稅之現象,但有些國家為消弭重複課稅,對已在其他國家繳納之所得稅准予扣 抵,因此,已在我國繳納所得稅之外僑,如有需要,可向本局申請核發納稅證 明書

更新日期:11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