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僑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而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時,可採下列4種方式繳納:
(一) 現金或支票繳稅:納稅義務人可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亦可經由電子申報軟體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持向各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稅額30,000元以下案件,於繳納期間內,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二) 晶片金融卡繳稅:納稅義務人可持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的晶片金融卡利用電子申報軟體或至線上繳稅網站依操作指示即時轉帳繳稅,並可自行列印交易紀錄明細表留存。
(三) 信用卡繳稅:為鼓勵網路申報,凡利用電子申報軟體申報外僑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即可使用本人或配偶(國人配偶亦可)持有已參加信用卡繳納外僑綜合所得稅之本國金融機構發行信用卡,依操作指示繳稅。
(四)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納稅義務人利用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或「健保卡及密碼」為通行碼透過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以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自行繳款資料為交易紀錄明細表。
二、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現金繳納稅款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至線上繳稅網站繳稅的案件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前,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其餘逾期繳納案件,僅得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