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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基本稅額

※ 外僑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一、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之申報戶

(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1. 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3. 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

(二)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報戶,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

(三)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以下簡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申報戶成員如有直接或間接投資低稅負區關係企業情事,請參照「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檢視是否適用個人CFC制度。倘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將「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含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倘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2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或未達10%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者,另應填報並檢附「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申報單位

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三、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一) 綜合所得淨額(即一般結算申報書中稅額計算式之AE或AJ+AL金額)。

(二) 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三) 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四) 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五)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六)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七) 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 :指個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並取得成立未滿2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發行股份,且持有期間於112年12月31日屆滿2年者,該個人自11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的金額。

四、基本稅額之計算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元)× 20 %。

五、一般所得稅額之定義

一般所得稅額為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申報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選擇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者,一般所得稅額應加計「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應納稅額」。

六、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且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之。

七、海外已納稅額之扣抵

(一) 海外所得如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得於限額內,扣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扣抵之限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海外所得,而依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

(二) 個人實際獲配CFC的股利或盈餘,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的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年度申報期間屆滿翌日起5年內,得自各該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年度的基本稅額中扣抵,其有溢繳稅額者,得申請退稅。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營利所得,而依規定計算增加的基本稅額。

(三) 前述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及足資證明繳納該境外所得稅文件。

八、申報程序

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申報者,應填寫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 申報書 (樣張)

  • 112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PDF]
更新日期:11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