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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減免遺產稅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之土地,死亡時已為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得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係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土地,或已開闢使用但尚未依法取得,且非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惟其免徵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為限,倘死亡日後始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雖於遺產稅申報時,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證明文件,仍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1月間死亡,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臺北市政府核發之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主張其所遺A、B2筆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A地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B地2,000萬元,均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3,000萬元。嗣經該局查明,A地於80年間已依都市計畫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B地則為甲君死亡後(114年2月間)始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甲君之遺產稅案僅得核認A地之遺產價額1,000萬元作為其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B地則無該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就土地部分宜留意是否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為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得適用免徵遺產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更新日期:11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