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公設地劃設後至繼承取得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可全額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者,可依法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為避免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影響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始持有者之權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可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全數抵繳遺產稅,至於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日期,係依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所註記之日期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150萬元,甲君僅遺留土地數筆,其中1筆為臺北市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該筆土地是甲君父親民國35年買賣取得,甲君於民國90年繼承取得,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該土地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民國62年9月14日公告)」,亦即該土地係於民國62年公告劃設為道路用地,甲君於劃設後因繼承取得該土地,且於劃設後至本次繼承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可全額抵繳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

更新日期:11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