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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月1日以前購入預售屋,105年1月1日以後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再出售者,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前」簽訂不動產預售買賣契約書,而於105年1月1日「以後」始完成買賣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納稅義務人出售該房地時,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即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第1款規定,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事宜。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者,應課徵房地合一稅。再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本文規定,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是以,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待建築完工並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以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如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者,縱該房地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於105年1月1日以前簽訂,仍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之相關規定。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114年間出售臺北市A房地,自行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以甲君雖於103年10月間與建商簽訂該房地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惟於107年8月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A房地係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乃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核定甲君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二百餘萬元,應補稅額五十餘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始登記取得所有權之房地,請務必留意前開規定,依限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漏未申報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除房地合一稅逃漏稅之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051)

更新日期:11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