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廢止時,扣繳義務人應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之法定義務,包括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義務。是扣繳義務人於年度中給付各類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其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限為次年1月底前(如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限延長至2月5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財政部81年5月6日台財稅第810147156號函及87年3月26日台財稅第871935947號函規定,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A商號經臺北市商業處113年9月30日核准歇業登記,該商號於113年1月至同年9月給付甲君租賃所得計1,170,000元,扣繳義務人雖已依規定扣繳稅款計117,000元,惟未於臺北市商業處113年9月30日核准歇業登記發文日之次日起算10日內之法定申報期限即113年10月10日(因是日適逢國慶假期,依法順延至113年10月11日)前申報扣繳憑單,遲至114年5月間始自動補申報,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注意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相關規定,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以免因逾期或漏未申報而受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