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或支票
一、適用範圍:
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款繳納案件皆可使用。
二、現金繳稅:
請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額繳款書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列印繳款書,自行向各縣市任何公庫及代收稅款處繳納,取得加蓋收款章之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辦理申報。
三、支票繳稅:
(一) 請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額繳款書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列印繳款書,連同到期日為申報期限截止日前之支票,自行向各縣市任何公庫及代收稅款處繳納,將取得加蓋收款章之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辦理申報。
(二) 支票繳稅請在支票正面受款人處填註「限繳稅款」,背面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電話號碼;如支票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本人者,並應背書。
四、注意事項:
納稅義務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