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或支票(親赴金融機構臨櫃繳納)
一、適用範圍:
採用人工、媒體申報及網際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之自繳稅款案件皆可使用。
二、現金繳稅:
請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或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上述附條碼繳款書,自行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將已加蓋收款章之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辦理申報。
三、支票繳稅:
(一) 請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或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上述附條碼繳款書,連同到期日為申報期限截止日前之支票,自行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將已加蓋收款章之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辦理申報。
(二) 支票繳稅請在支票正面受款人處填註「限繳稅款」,背面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電話號碼;如支票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本人者,並應背書。
(三) 納稅義務人使用票據繳納稅款是否需支付票據處理費,請先洽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