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便利商店代收
一、適用範圍:
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核定、電腦核定開徵稅款案件皆可使用。
二、繳款期限:
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截止日當日24時。(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計滯納金。)
三、繳稅限額:
每筆金額在3萬元以下之案件。
四、代收據點:
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設於臺閩地區各地之營業門市。
五、注意事項:
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後,請保留加蓋店章之收據聯及繳稅相關資料,作為繳稅證明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