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片金融卡
一、適用範圍:
採用人工、媒體申報及網際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之自繳稅款案件皆可使用。【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不適用】
二、適用對象:
(一) 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者。(欲查詢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之金融機構,請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點選「上線銀行/晶片金融卡繳稅參加銀行」查閱。)
(二) 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稅採即時扣款方式,並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之金融卡為限(即可代繳他人稅款)。
三、繳款期限:
(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申報自繳稅款: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繳納者,為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計滯納金);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申報繳納者,為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期間屆滿當日24時。
(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繳稅款: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期間屆滿當日24時。
四、繳稅限額:
本項作業無繳款上限之限制。
五、稅款經繳稅成功者,不得取消或更正。
六、操作說明:
(一) 安裝晶片卡讀卡機,並備妥晶片金融卡。
(二) 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按照網路申報繳稅系統之操作說明,於繳稅方式畫面中,點選「線上繳稅(晶片金融卡)」。(或直接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依操作說明,點選晶片金融卡繳稅方式,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
(三) 選擇讀卡機,並重新插入晶片金融卡。
(四) 輸入晶片金融卡密碼。
(五) 伺服器進行本次繳稅金額驗證。
(六) 選擇帳號,確認繳稅資訊。
(七) 再次輸入晶片金融卡密碼。
(八) 繳稅成功,可列印交易紀錄明細表,由納稅義務人收存。
(九) 繳稅成功,出現「繳稅成功交易紀錄明細表」,請點選「確認」鈕,並依系統指令繼續完成申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