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或支票
一、適用範圍:
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核定稅款、電腦核定開徵稅款案件皆可使用。
二、現金繳稅:
持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核定、電腦核定開徵稅款繳款書,自行向各縣市任何公庫及代收稅款處繳納,取得加蓋收款章之第1聯收據聯,並請妥善保管。
三、支票繳稅:
(一) 請持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核定、電腦核定開徵稅款繳款書,以即期支票自行向各縣市任何公庫及代收稅款處繳納,取得加蓋收款章之第1聯收據聯,並請妥善保管。
(二) 支票繳稅請在支票正面受款人處填註「限繳稅款」,背面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電話號碼;如支票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本人者,並應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