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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分局長及稽徵所主任與民有約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95年7月26日財北國稅服字第095022155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財北國稅服字第102003703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7月 9日財北國稅服字第108900625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財北國稅服字第1120001122號函修正

一、作業目的

為廣納各界建言,促進徵納雙方之和諧,提高納稅義務人納稅意願及落實為民服務工作,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作業單位

(一) 主辦單位:與民有約申請書陳述事項所涉業務職掌之單位。

(二) 管制單位:總局為綜合行政組;分局、稽徵所為服務管理課(股)。

三、會見事由

(一) 對國稅之法令規章及行政措施有具體興革建議者。

(二) 對本局各單位之稽徵業務,認有處理偏失或不公者。

(三) 對本局各單位承辦人員,認有違法失職者。

(四) 其他請求處理有關稅務事宜。

四、會見地點

(一) 辦公場所或視實際需要另洽適當場地。

(二) 更改地點時,應提早通知申請人。

五、會見人員

(一) 總局為局長,分局為分局長、稽徵所為主任。

(二) 局長、分局長或稽徵所主任因事無法於原排定時間內約見申請人時,得另行指定人員代理會見。

六、受理登記

(一) 預約方式

  1. 以櫃檯、書面、電話、網路、電子郵件等方式預約登記;如以電話申請登記時,由管制單位填具「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局長、分局長及稽徵所主任與民有約申請書」(附表一[odt]、[doc]、[pdf])。
  2. 受理預約登記時,應請申請人一併提出建議或陳述事項,並詳記申請人地址、聯絡電話。申請人所提建議或陳述事項非屬本局職責範圍者,應依告知權責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 登錄管制

受理申請人約見案件,應設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局長、分局長及稽徵所主任與民有約登記簿」(附表二),指派專人處理,並填具「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局長、分局長及稽徵所主任與民有約申請書」,經單位主管核准後併同申請書與相關資料,送請主辦單位於登記簿上簽收後辦理。

七、處理程序

(一) 管制單位受理案件後,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局長、分局長及稽徵所主任與民有約申請書」送交主辦單位辦理。

(二) 主辦單位應就法令依據,擬處意見及指派與會人員,於簽奉核准後,將約見時間、場所(地址、交通路線及位置圖)、主辦單位、聯絡人、電話等,於約見前三日通知申請人。

(三) 主辦單位依據民眾所提訴求內容,與民眾先行溝通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1. 局長、分局長或主任約見
    需安排由局長、分局長或主任約見者,主辦單位簽請約見,於約見後填寫「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局長、分局長及稽徵所主任與民有約談話紀錄」(附表三),陳核後送管制單位結案;並將辦理情形函復申請人及副知管制單位。
  2. 主辦單位約見
    經評估由主辦單位約見者,主辦單位應簽請局長、分局長或主任核准並於約見後填寫「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局長、分局長及稽徵所主任與民有約談話紀錄」,陳核後送管制單位結案;並將辦理情形函復申請人及副知管制單位。
  3. 無須約見
    經評估無須約見者,主辦單位應簽請局長、分局長或主任核准後函復申請人,並副知管制單位;如與申請人溝通協調後,其同意取消申請約見,可逕予結案。

八、案件延期

案情複雜或有特殊原因未能於三十日內辦結者,得簽請核准延長,並將未辦結理由函復申請人及副知管制單位。

九、申請人約見案件由管制單位負責稽催列管,如一星期內尚未查復申請人者,由管制單位將催辦單(附表四)送交主辦單位填復辦理情形。

十、執行成果

各分局、稽徵所服務管理課(股)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約見案件成果,填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局長、分局長及稽徵所主任與民有約案件處理情形統計表」(附表五),送綜合行政組彙整統計。

十一、本局與民有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 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

(二) 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

(三) 行政救濟中或判決確定案件。

(四)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

(五) 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

更新日期:11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