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中華民國 101年08月30日財北國稅服字第101021907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財北國稅服字第103004329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4年6月5日財北國稅服字第104001814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財北國稅服字第1120000432號函修正
一、作業依據
依據行政院頒訂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二、作業目的
為督促所屬各單位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以提高行政效率,保障陳情人權益。
三、作業單位
本局各組、室及分局、稽徵所。
四、作業時間
全年度經常性辦理。
五、作業範圍
(一) 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稽徵業務行政措施之興革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二) 依稅法規定之程序所為之申請案件,不包括在前項陳情範圍內(如各項申報申請案件、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案件、違章漏稅檢舉案、人事介紹及推薦等)。
六、處理期限
(一) 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分類、統計及列入管制,依規定辦結,並依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二) 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行政院院長電子民意信箱:三日。
(三) 財政部部長電子信箱、本局民意電子信箱:六日。
七、作業程序
(一) 陳情方式
- 書面: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 言詞:受理單位聆聽陳訴後,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載明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
(二) 案件受理
- 各單位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將陳情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並附隨處理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電話、電子郵件、傳真、面談或其他方式答復陳情人,以電話及面談答復陳情人者,得製作書面紀錄備查。
- 人民陳情案件載明代理人或聯絡人時,受理單位得逕向代理人或聯絡人答復,人民陳情案件係數人共同具名且載明各陳情人聯絡方式而無代理人或聯絡人時,受理單位應逐一答復。但受理單位得對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選定或指定為當事人者,逕為答復。
- 人民陳情案件於結案函覆陳情人時,應併送「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請其填答後寄還本局綜合行政組。
(三) 處理規則
- 各單位受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理。
- 各單位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親切、易懂之文字答復陳情人。
- 人民陳情案件,非屬本局權責者,應逕送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
- 人民之陳情符合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之規定者,受理單位應依上開規定予以適當處理。
- 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視案情需要,約請陳情人面談或派員實地調查處理。
- 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項提出陳情時,收文單位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主管單位並副知陳情人。
- 人民陳情案件經分局、稽徵所處理後,陳情人如有不同意見再向總局陳情時,該業務主管組、室應視案情內容,依權責逕予處理,或指示處理原則後函轉原承辦單位處理,並由原承辦單位將處理情形通報該業務主管組、室。
-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單位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1)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予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如一再向原受理單位或其上級單位陳情而交辦者,受理單位得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交辦單位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3)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單位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1)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2)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3)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 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各相關單位應予保密。
- 各單位受理外國人以英文信件為陳情時,應以英文回復為原則。
(四) 案件統計
- 綜合行政組應於每月五日前列印全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效統計分析表」陳報財政部。
- 綜合行政組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之人民陳情案件,就案件數量、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予以分類統計,並加以檢討分析,分送各單位參考。
八、各單位對於處理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本要點各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