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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上路,今年5月為個人首次申報CFC營利所得,提醒民眾如有投資境外公司,應依下列步驟檢視是否須依個人CFC制度規定辦理申報:

第一步驟、檢查該境外公司是否為CFC
我國居住者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即為該個人之CFC,個人應填寫「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及「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
第二步驟、檢查個人是否應依個人CFC制度申報納稅
(一)若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個人免依個人CFC制度計算營利所得。但為避免個人藉由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如個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逾700萬元,個人仍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依規定計算CFC營利所得。
(二)我國居住者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者,且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詳第(一)點說明】,該個人應將CFC當年度盈餘,減除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後之餘額,按直接持有CFC股權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三)個人直接持有CFC股權,且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達10%者;或雖未達10%,而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者,應填寫「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對於個人CFC制度課稅規定如仍有疑義,可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熱門焦點區點選「CFC制度專區/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查詢相關法規及下載相關書表。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

更新日期:11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