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已由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本身,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即該日起給付所得者適用修正後規定。
該局說明,扣繳單位應於今(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原申報截止日為1月31日,因逢假日順延至2月2日)就114年間給付之所得,辦理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作業,依修正後之規定,憑單及申報書之扣繳義務人應填寫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籲請各單位應特別注意填列正確之「扣繳義務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負責人為乙君,甲公司於115年1月申報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資料時,其中之「扣繳義務人」欄項,應填列「甲公司」,而非負責人「乙君」。
該局提醒,請扣繳單位申報前務必檢視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並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扣繳申報,採網路上傳各類所得憑單者,如於申報期限內發現上傳資料錯誤或有疏漏,可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惟請務必確認再次上傳資料正確、完整,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