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今年5月為營利事業首次申報CFC投資收益,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投資境外公司,應依下列步驟檢視是否須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規定辦理申報:
第一步驟、檢查該境外公司是否為CFC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即為該營利事業之CFC。營利事業應將其直接持有股權之CFC資訊填寫至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
第二步驟、檢查CFC是否符合豁免規定
若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營利事業免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認列投資收益。但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如我國營利事業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逾700萬元者,營利事業仍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依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
第三步驟、認列CFC投資收益
若CFC不符合前開豁免規定,營利事業應將CFC當年度盈餘,減除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後之餘額,按直接持有CFC股權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CFC投資收益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CFC申報規定,依限辦理申報及檢附相關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有關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申報書表可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熱門焦點區點選「CFC制度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查詢。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更新日期:11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