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業經財政部核定,置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並提供修訂重點,歡迎下載參考。
該局就本次申報書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配合財政部113年8月5日台財稅字第11300570850號令有關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112年6月30日施行期滿,刪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第2頁背面及第3頁政府補助收入免納所得稅規定之相關說明。
三、配合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114年度為股東符合持股期間要件得首次申報投資抵減稅額之年度,增修租稅減免附冊第A3頁、第A4頁、第A10頁及第A16頁相關欄位及說明。
四、配合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27條之1,114年度為股東或合夥人符合持股或專案投資期間要件得首次申報投資抵減稅額之年度,增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0頁、租稅減免附冊第A3頁、第A4頁、第A8頁及第A16頁相關欄位及說明。
五、配合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及第23條之1、同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及財政部115年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504503910號公告新增「個人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第3項規定計算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之規定,增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0頁及第2頁背面、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第A14頁、第A29頁及背面相關欄位、表格及說明。
六、配合114年7月23日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增修租稅減免附冊第A32頁加成減除金額之計算及說明。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多利用網路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結算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如有申報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聯絡人:營所稅組郭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