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片金融卡(含行動支付)(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納稅)
一、適用範圍:
採用人工申報、二維條碼及網際網路方式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採稅額試算服務之自繳稅款案件。
二、適用對象:
(一) 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者 (查詢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之金融機構,請至「網路繳稅服務網\上線銀行」)
(二) 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稅採即時扣款方式,並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之金融卡為限(即可代繳他人稅款)。
三、繳款期限:
電子結算申報系統(含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回復)結算申報繳納截止日當日24時前。【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以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計滯納金。】
四、繳稅限額:
本項作業無繳款上限之限制。
五、稅款經繳稅成功者,不得取消或更正。
六、操作說明:
(一) 於個人電腦或筆記型電腦上安裝好晶片卡讀卡機,並備好您的晶片金融卡。
(二) 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計算應自繳稅額後,於繳稅畫面點選「線上即時扣款繳稅-晶片金融卡」(或直接登入繳稅服務網站或經由試算服務線上登錄回復系統連結繳稅服務網點選晶片金融卡繳稅方式)進行線上繳稅。
(三) 依操作畫面指示將晶片金融卡插入讀卡機。
(四) 輸入晶片金融卡密碼。
(五) 伺服器進行本次繳稅金額驗證。
(六) 選擇帳號,確認繳稅資訊。
(七) 再次輸入晶片金融卡密碼。
(八) 繳稅成功,可列印交易紀錄明細表,由納稅義務人收存(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服務者,納稅義務人請妥善收存,免再送交稽徵機關)。
(九) 繳稅成功,出現「繳稅成功交易紀錄明細表」,請點選「確認」鈕,並依系統指示繼續完成申報作業。
七、另人工、二維申報及稅額試算服務採書面確認之納稅人也可利用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以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於繳納截止日前繳納稅款;相關申辦流程及操作方式請至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連結參閱已上線行動支付業者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