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
Q1:如何辦理申報?如何自行繳納應納稅款?如何利用存款帳戶轉帳退稅﹖如何申請分期繳納稅款?

 A:

  1. 結算申報書表填妥後,應檢齊自行繳納稅款繳款書證明聯,各項附表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按目錄表編號次序排列裝訂,一併提出申報。(如設立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總公司向申報時登記地之國稅局合併辦理申報。)
  2.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之應納稅款應由納稅義務人持填妥之繳款書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以現金或開立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到期且參加票據交換所交換的支票(支票上受款人記載為「限繳稅款」字樣),自行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可持附條碼之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營業門市繳納。
  3. 納稅義務人亦可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稅款,免列印繳款書,但應檢送(附)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或採用晶片金融卡方式,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扣款轉帳繳稅;或使用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以工商憑證登錄採網際網路轉帳繳稅;或使用營利事業負責人或營利事業持有之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以工商憑證或簡易認證方式登錄採網際網路轉帳繳稅。
  4. 使用轉帳直撥退稅,只要申請一次,每年申報核有退稅者,都會直接撥入所指定的存款帳戶。營利事業可利用其在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等)開立之新臺幣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或郵局之存簿儲金、劃撥儲金等帳戶擇一辦理直接劃撥退稅(未參與金融資訊系統轉帳納稅及直撥退稅作業之金融機構,不予受理),於結算申報時填寫申報書第13頁「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或直接自本局網站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填寫後向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即可。如果存款帳戶有變動或營利事業解散清算時,亦應申請變更或取消。不論首次申請或變更申請時,請檢附印有帳號資料之存摺封面(內頁)供核對,以避免錯誤。(申請書表下載路徑:https://www.ntbt.gov.tw/服務園地/下載專區/各稅檔案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
  5. 分期繳納稅款: 
    1. 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1)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連續4個月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2)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繳稅款。
    2. 應繳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3. 納稅義務人應於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繳納期限截止日前內,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採臨櫃或郵寄方式向營利事業所在地之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
    4. 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款,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分期繳納。
    5. 分期繳納之期數,視稅款金額而定,每期以1個月計算,最長以36期為限;各期應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6. 各區國稅局之各分局、稽徵所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代收該局各轄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7. 報稅代理業者跨各區國稅局之各轄區申報,應按分局、稽徵所別檢附申報單位明細表及回郵信封併同相關資料送代收單位辦理。

 

Q2:填寫結算申報書應注意那些事項?

 A:

  1. 結算申報書封面之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等資料請填寫清楚。
  2.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稅籍號碼、負責人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應填寫完整,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請蓋統一編號專用章以防筆誤。
  3. 營利事業組織別,開業年月應詳實填寫。
  4. 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乙式3聯應複寫清楚,至於稅籍號碼欄,務必以申報時地址之稅籍號碼為主。
  5. 行業標準代號,請注意填寫,如營利事業經營2種以上行業者,應以主要行業(收入較多者)之標準代號填入標準代號欄。
  6. 結算申報書內所列會計項目編號不得擅自更改。
  7. 開立統一發票金額與營業收入不同者,請詳填營業收入調節說明。
  8. 各類給付(收益)扣繳申報金額與本期申報之支出(收入)金額不同者,請詳填各類給付扣繳稅款與申報金額調節表。
  9. 申報書之「帳載結算金額」欄,應就帳簿記載之結算金額填列,「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欄,應依照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將帳載結算金額分別調整列計。
  10. 營利事業應依照申報書格式,按帳載結算金額自行填報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明細表、所得計算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營利事業帳簿處理及辦理申報(自行或委託)情形暨委任書、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其他費用、製造費用及研究發展費明細表等相關表格,另自申報98年度案件起,財產目錄可採附件方式申報。
  11. 符合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揭露標準者(詳申報書第B2頁背面第一點及第二點),請填寫申報書第B2頁至第B5頁之關係人結構圖、關係人明細表、關係人交易彙總及明細表;屬營利事業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4條第1項第13款所稱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者,請填寫申報書第B6頁之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
  12. 屬於受獎勵減免所得稅之營利事業,請依獎勵減免事項依租稅減免部分申報書填列相關頁次。
  13. 取得符合所得稅法免稅規定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出售土地所得、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及國際金融(證券、保險)業務分行(分公司)免稅所得者,請填報各項免稅所得計算表。
  14. 未成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之營利事業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第7條規定,應於每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相關書表一併申報稽徵機關查核,無須單獨辦理結算申報。
  15. 如係委託會計師代理或簽證申報,應由會計師簽名蓋章,並詳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財政部核准稅務代理人證書號碼等資料。會計師簽證案件並應檢附查核簽證報告書。
  16. 「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及「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應詳實填寫;其投資人如為外僑,請依據居留證之「統一證號」欄項資料填寫,若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或未領居留證者,則以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一個字前兩個字母,例如:Robert W. Davids 1994年5月19日出生,即寫成19940519RO。
  17. 如為合夥組織,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應依合夥人數備妥證明聯影本供稽徵機關核章(如採用網路申報此聯可免送交稽徵機關加蓋「收件章」,但應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18. 配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實施,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填報申報書第2頁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相關證明文件,並請黏貼於申報書第13頁之附件黏貼欄。
  19. 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請併同所得年度之次一年度結(決)算申報書辦理申報,如有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檢附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自繳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

 

Q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何時辦理?

 A:

  1. 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末日如遇例假日,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申報時登記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2. 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內辦理結算申報。

 

Q4: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使用何種申報書?

 A:

  1. 藍色申報書:經稽徵機關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之營利事業使用。
  2. 普通申報書:一般營利事業,除核定適用藍色申報書者外,適用之。
  3. 機關團體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使用。

 

Q5: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或未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A:

  1. 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於接獲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或於稽徵機關填發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加徵滯報金的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2. 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之日起,逾15日仍未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加徵怠報金的金額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

 

Q6: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A: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Q7: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採用網路申報﹙以下稱營所稅網路申報﹚之相關規定資料應向何處索取?

 A:可連結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址:https://www.fia.gov.tw/)首頁/便民服務/資料下載/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相關檔案頁面中,下載「電子申報作業要點」(全名為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參閱。

 

Q8: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媒體申報,是否須事先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A: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媒體申報,毋須事先向國稅局提出申請,請直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以媒體檔案代替結算申報書並檢送相關附件辦理申報即可。

 

Q9: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之套裝軟體來源為何?國稅局可提供那些輔助工具供營利事業單位使用?

 A: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首頁/非個人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中,點選營所稅結(決)算申報(或機關團體申報或清算申報或暫繳申報)之軟體下載與報稅中下載申報系統軟體,並以該系統軟體進行申報資料審核及網路申報。

 

Q10: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應檢附資料?

 A:

  1. 營利事業之結算申報案件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月30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將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等資料(請儘量以A4紙張規格列印並依順序裝訂)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封面並須經會計師簽章,併同資產負債表及經會計師簽章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前述資料亦得於6月28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得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其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
  2. 未盡事宜,請參閱「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

 

Q11:營利事業所得稅媒體申報可否分次辦理申報?

 A:媒體申報無論是否初次申報或更正,每次均應彙送全部資料,不可只送部分資料辦理申報或更正。

 

Q12:一張磁片可否錄製多家公司申報資料?

 A:不可以,一張磁片僅能錄製一家營利事業單位之申報資料。

 

Q13: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範圍?

 A: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範圍:

  1.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書:
    1. 屬會計項目特殊行業(如金融業及保險業等)之申報案件,不可採用網路及媒體辦理申報。
    2. 下列申報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申報,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①逾期結算申報案件。
      ②非113年度決算申報案件。
      ③連結稅制申報案件之母公司及各子公司申報書。(合併申報書僅可採人工申報)
    3. 決算案件相同「資料年度」及「統一編號」者,除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同一年度變更不同負責人外,僅開放1筆決算案件進行網路申報。
  2. 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
    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書第9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獨資、合夥組織以外營利事業之結算申報案件得單獨另採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3. 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
    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書第C4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獨資、合夥組織以外營利事業之結算申報案件得單獨另採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4. 興建、營運、防治污染及資源回收再利用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
    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13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
  5. 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申報明細表:
    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19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
  6. 以技術或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申報明細表:
    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20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
  7.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
    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30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
  8.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
    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31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
  9. 國別報告書表及集團主檔報告:
    1. 國別報告書表,包含國別報告及附表「跨國企業集團國別報告成員名單」,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方式如下:
      (1)全年度可透過網際網路傳輸送交:由境內送交成員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以工商憑證申請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帳號、密碼,於該系統透過網際網路傳輸送交或授權最終母公司(UPE)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SPE)或境內稅務代理人(SP)使用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撰擬該集團國別報告及上傳作業。
      (2)媒體送交:依符合我國規範國別報告格式(XML)建檔(包括表1、表2、表3及附表「跨國企業集團國別報告成員名單」),採用媒體送交方式,檢齊媒體光碟、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審核清單、媒體檔案遞送單,連同國別報告封面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送交。
    2. 集團主檔報告,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方式如下:
      (1)全年度可透過網際網路傳輸送交: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以工商憑證申請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帳號、密碼,於該系統以PDF檔案格式,透過網際網路傳輸送交。
      (2)媒體送交: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連同集團主檔報告封面,送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3. 下列送交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送交,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送交(110年度以前案件僅可採紙本送交):
      ①連結稅制案件。
      ②登入會計年度與會計年度起日年度不一致之週結制特殊會計年度案件。
      ③中途變更會計年度之結算申報案件:會計年度起迄期間未滿12個月且非新開業者。
  10.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逾期申報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結算申報,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11. 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
    1. 清算申報案件可採用網際網路傳輸或媒體辦理申報,惟下列案件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①決算申報案件尚未申報。
      ②清算期間起訖非113年申報案件。
    2. 清算案件相同「資料年度」及「統一編號」者,除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同一年度變更不同負責人外,僅開放1筆清算案件進行網路申報。
    3. 申報適用租稅減免之案件,僅可採用人工申報。
  12.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得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13.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得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Q14:會計師代理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查核報告書延期提出之規定?

 A:會計師當年度代理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如在10件以上,其查核簽證報告書因打字、校對、裝訂費時,致未克於5月31日前提出者,除仍應如期提出申報書並繳納稅款外,得於5月31日前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延至6月30日前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但以不超過其代理案件之二分之一為限,並應於封面加註「查核簽證報告書於6月30日以前補送」字樣,否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但採網際網路申報案件無須申請即可延期提示,且不受二分之一之限制。

 

Q15:營利事業因申報減除項目的金額超過規定限制,致短繳稅款,於補繳稅款時,是否應加計利息?

 A: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稅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應補徵之稅額,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1年為限。

 

Q16: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可享受那些獎勵?

 A: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102年底以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並改使用電子發票,經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及短、漏報營業收入情事者,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得於103年度或變更年度起至112年度止,適用下列規定:

  1. 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純益率標準得降低l個百分點。
  2. 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
  3. 所稱「經營零售業務」,係以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例如從事零售、餐飲、旅宿及服務等業務。
  4. 適用前揭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結算申報時檢附稽徵機關核准使用電子發票之函件影本,並在結算申報書第1 頁右下端(第102欄)填註核准年月,以憑審核。

 

Q17: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有暫停營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者,是否應辦理結算申報?

 A:

  1. 年度中暫停營業的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2. 在年度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的營利事業,應於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次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3. 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Q18:如何計算營利事業的所得額?

 A:以營利事業年度收入總額(無論是否開立發票均應計算在內)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詳細計算方式請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Q19: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規定如何?稅額如何計算?

 A:

  1.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稅率及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表:
    1. 營業期間滿1年者
      項次 課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公式
      1 12萬元以下者 免徵 -
      2 超過12萬元 20%
      1. P在200,000元以下者,T=(P-120,000元)×1/2
      2. P超過200,000元者,T=P×20﹪
      附註:
      1.T=稅額      P=課稅所得額
      2.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2. 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應先將其課稅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為全年課稅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後,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當月份全月均視為營業。營業期間不滿1月者以1月計算。
      【(營業期間課稅所得額×12/本年度實際營業月數)×稅率】×本年度實際營業月數/12=應納稅額​​​​​​
  2. 營利事業應自行補繳或申請應退還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於本年度抵減之稅額+已扣抵國外所得稅額之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於本年度抵減額-本年度暫繳自繳稅額-本年度抵繳之扣繳稅額+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所得應納稅額=本年度應自行向公庫補繳或申請應退還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本年度申請應退還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以本年度應退稅額抵繳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自繳稅額之金額=以本年度應退稅額抵繳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自繳稅額後應退還之稅額。
  3.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並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Q20:營利事業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否辦理結算申報?

 A: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使用財政部核定之「○○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Q21:宗教團體是否需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A:依據「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規定,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如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及無附屬作業組織,則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Q22:目前財政部核釋得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及條件為何?

 A: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自84年度起,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1. 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 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合於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公務人員協會,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
  2. 老人福利協進會等老人社會團體,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或非屬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政府補助收入者。

 

Q23:從事公益活動之機關團體為何仍有應核課所得稅之情形?

 A:機關團體應否徵免所得稅係依據行政院頒訂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機關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所得,如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各款項之規定,始免課徵所得稅;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仍應課徵所得稅。是以機關團體如有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各款項及從事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活動,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惟從事「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活動如產生虧損,則可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額中扣除後再行課徵。

 

Q24:何謂機關團體之財產總額及收入總額?

 A:所稱「財產總額」係指財(社)團法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所載之「財產總額」。所稱「收入總額」係指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淨額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合計數。

 

Q25: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A: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的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末日如遇例假日,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辦理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換言之,即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辦理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茲說明如次:

  1. 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依規定計算其上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自行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例如: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應辦理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2. 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年度結算日後第5個月結束前,依規定計算其上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行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例如: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採7月制者,其112會計年度為112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應於113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辦理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3. 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的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依前述規定期間自行辦理申報。

 

Q26: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若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如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租稅獎勵?

 A: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若有研究發展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者,應同時併案提出。此外,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尚須依規定填寫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15-2頁,始有投資抵減獎勵之適用。

 

Q27: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需專案認定之項目有哪些?申請期限為何?

 A:共有以下4項支出須經專案認定:

  1. 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2. 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3. 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4.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

前述項目,應於辦理費用發生當年度、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案併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Q28:營利事業於年度中變更營業地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向何處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A: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固定營業場所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分別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之營業地址於臺北市大安區,於113年4月25日搬遷至臺北市信義區,則該公司113年5月份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向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辦理。

 

Q29:外國營利事業如何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減免稅之規定?

 A: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締約國之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所獲取應課徵所得稅之營業利潤,但依租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之規定,應減免所得者,可備妥申請書正本、居住者證明正本、授權書正本、合約書(含中文譯本)影本、在臺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請款單、invoice、計價明細、服務流程說明、服務事證)等,若於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請向給付人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若於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併同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

 

Q30:機關或團體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於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支出占收入之比例時,應否併入計算?是否免稅?

 A:機關或團體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應併入支出占收入之比例計算,而自107年1月1日起,尚應計入其所得額依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Q31:公司如欲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應如何申請投資抵減之租稅獎勵?

 A:中小企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若有研究發展支出須專案認定者,應同時併案提出。此外營利事業尚須依規定填寫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15-3頁,始有投資獎勵之適用。
另請注意,公司如同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者,應於申報時擇一填報,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以避免重覆適用租稅優惠。

 

Q32:營利事業為何未收到核定通知書?

 A:

  1. 配合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111年3月22日公布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含機關團體)、決算、清算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如無下列情形之一,且係採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公告日起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 
    1. 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 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
    3. 當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2. 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
  3. 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更新日期:11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