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獎勵全民參與及創新提議作業要點
109年9月19日財北國稅服字第1090032811號函修正
111年11月1日財北國稅服字第1110030535號函修正
114年3月14日財北國稅綜合字第1140006287號函修正
一、作業依據
財政部九十年八月一日台財規字第○九○○○三九四九一號函。
二、作業目的
為鼓勵全民參與及創新,建立民眾就國稅法令稽徵作業研提具體建議之機制,作為本局業務興革參考。
三、作業單位
各組、室及各分局、稽徵所。
四、作業期間
全年經常性辦理。
五、作業範圍
(一) 對國稅法規、釋令之修正建議,經本局審議後,報經財政部錄案參採者。
(二) 對稽徵措施及作業流程之興革建議,經本局評估成本效益後予以採行者。
(三) 對本局各項便民服務措施研提之興革建議,經本局評估確屬稅捐稽徵機關首創服務,而非僅增加或支援現有作業方式之提案,且予以採行者。
六、提案方式
(一) 透過臨櫃、書面方式提案者,由民眾填寫「獎勵全民參與及創新提議提案表」(附表一:全民參與及創新提案表[odt]、[docx]、[pdf]),向本局各單位為之。
(二) 透過本局網站民眾創新建言信箱 (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提案,由總局綜合行政組收案。
七、審議方式
(一) 受理單位收到民眾之提案表應填寫「獎勵全民參與及創新提議提案移送單」,移送綜合行政組錄案管制。
(二) 綜合行政組收到受理單位移送之移送單或網站民眾創新建言信箱提案,應移請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評估,提案內容如涉及二個單位以上,由綜合行政組通知協辦單位配合辦理,各協辦單位應於五日內將評估結果回報業務主管單位。
(三) 業務主管單位應審慎評估是否為創新提案並敘明採行或不採行之理由,於文到二十日內將評估結果移綜合行政組彙辦及通報原受理單位。
八、獎勵方式
(一) 凡符合第五點作業範圍之提案,由綜合行政組依業務主管單位評估意見簽奉核可後,於網站公開表揚或致贈紀念品。
(二) 對本局便民服務措施提出興革建議,評估非屬第五點第三款獎勵範圍之提案但予以採行者,由綜合行政組以專函致謝。
(三) 若不符合本要點五獎勵範圍規定之提案,由業務主管單位函復無法採行之理由,並致謝意。
(四) 提案建議事項重複或雷同者,以第一位向本局提出建議案者為獎勵對象。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相關預算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