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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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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外僑因在臺居留期間之久暫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其納稅方式亦有不同,茲列示如下: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

1.居留天數≦90天

(1) 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臺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庸申報。

(2) 其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2. 90天<居留天數<183天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二)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  

 居留天數 183天以上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111-10-06